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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抽逃注册资本,股东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6   1050次
 

公司抽逃注册资本,股东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抽逃注册资本,一般认为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且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抽逃注册资金罪(也有检察机关称之为“抽逃出资罪”),在2014年以前,是悬挂在中国诸多老板头上的达摩克立斯剑,尤其是许多民营的中小微企业主,有相当一部分公司老板是借用过桥资金注册的公司,待完成公司注册程序即将资本抽走。这类老板在与律师交流时,总会担心这个问题:律师,我公司虽然章程里记载注册资本实缴了,但其实是公司注册完成后即抽走偿还给提供过桥资金老板了,这会不会有风险?

 

2014年以后,仍然有老板向律师咨询上述问题:中国现时期还有抽逃资金罪吗?

 

咨询事例

 

咨询者:“律师,我公司是2012年成立的,注册资本金是200万元,实缴资本,当时做了验资报告。可是,当时我也是身无分文,所有的注册资本金是向提供公司注册的代理公司借的,验资完成及公司注册完成后,立即将资本金抽出来偿还了原借款。现在公司做的稍有起色了,当年抽走的那笔钱,也可以填上了。我现在倒有些担心:我当年抽逃资本金的行为,还有什么风险吗?如果,被人举报,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律师:“您公司的主营业项是什么类型?”

 

咨询者:“我公司就是普通装饰公司。”

 

律师:“那现在没事了,抽逃出资罪现时期只适用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特殊类型的公司,即注册资本实缴制公司,您的公司不属于注册资本实缴制公司。因此,您这种提忧是多余的。”

 

律师评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1228颁布并实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将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对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取消了最低金额要求;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0207,《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颁布,明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并且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27类公司,在新的法律、法规未出台前,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

 

由于《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修改,原《刑法》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则没有适用的意义,再说对于一般类型企业的投资者实行这类三类罪罚,对于刺激经济发展,以及相关债权人均没有什么法益作用。

 

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4424颁布并实施立法解释文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抽逃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老板们,只要您的公司不是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没有承担抽逃出资罪的法律风险了。当然,刑事责任是没有,但是在认缴(实缴)资本的额度内之民事责任承担是逃脱不了的。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