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服务

家装企业为什么通过改变经营模式可降低涉税风险?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19   876次
 

四、法理分析

中国合同法第二十二章,是专门规定行纪合同的,行纪合同属于有名合同,人们很少对行纪合同有了解,但对于代理合同,人们多多少少知道一些。其实,行纪合同可以理解为是代理合同项下的特别内容,因为合同法的行纪合同章节中有专门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对行纪合同的定性是:“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本条释义,行纪人就是家装企业,委托人为家装客户和主材供应商;既然是从事贸易活动,那就既可买进,也可卖出,还可以是买卖商品之外的服务;行纪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采购或销售商品。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的后半节,是家装企业与家装客户及主材供应商自由约定行纪报酬的法理基础。

家装企业与家装客户、主材供应商成立行纪合同关系时,需要高度注意不能体现委托合同的性质,也不宜采用居间合同的形式,站在家装企业利益最大化角度,最适宜的合同形式是行纪合同。理由如下:

家装企业如果采用委托合同,委托人是随时可以单方解除委托关系的,并且代理人不能一手托两家,只能在一个法律关系中代理一方,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已不再是代理人身份,而是行纪人身份,这一微妙变化,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章的规定,行纪人可以一肩挑两家,即可以左边挑着需求方,右边挑着供应方;

居间合同,也不宜适用于本课题讨论的家装企业主材服务活动,所谓居间合同,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委托人支付报酬,生意未成交时,居间人不得索取报酬。如果,家装企业使用居间合同,客户完全可以绕开家装企业去与主材供应商,成立销售合同关系,就没家装企业什么事了。

家装企业与客户、主材供应商建立主材行纪合同关系后,家装企业代主材供应商收取的材料款,绝大部分不再是企业收入,仅是代主材供应商收取的往来款,就可以合法避免缴纳流转税金,并且企业的年度经营产值下降时,企业的整体税负率水平会提升,就可以极大地减轻被预警,被约谈的涉税风险。当然,需要说明的,如果是需要近几年IPO的,需要做业绩的家装企业,本课题讨论内容可能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本通知涉及到保险的部分条款失效)第一条第2款规定:“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此规定仅是规定行纪合同中的委托企业只能在货款销售额的5%幅度内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成本。这个涉税规则,家装公司与主材供应商签订的行纪合同时,需要引起高度注意,就是约定的行纪佣金比率最高不能突破五个点,否则将行纪报务税局时可能不被认可。超出税务局限额要求的佣金部分可以采用行纪费用化处理。

法理中有一句至理名言:法无禁止即可为(私权利),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家装企业与客户、主材供应商分别成立行纪服务关系,这样可以减轻主材方面的流转税开支,同时可以提升企业的税负率水平,基本不用变革家装企业的原有管理流程,就可以实施。

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  吴跃飞律师   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