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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企业如何适当改变经营模式,合法降低涉税风险?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22   1083次
 

家装企业如何适当改变经营模式,合法降低涉税风险?

 

   中国企业家,尤其是许多民营企业老板,晚上失眠的人不少,其中相当一部分老板失眠的重要原因是担心自己企业的涉税风险,担心哪天税务局人员上门,或者税务局通知约谈自己。现在政府税务系统的电子政务能力与管理水平大幅提升,随着金税系统的普遍施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预警进入信息系统管理时代,预警启动后,因金税信息系统的管理层级相当高(据说省级),与企业人脉关系较近的基层税务官员无法操控,对于企业被预警后如何平息预警,更是一个挑战。

    企业被金税系统预警的一个重要原因,一般是因为该企业的税负率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过,金税系统认定税负率低于某个设定值时,就会将该企业归入预警企业库中,并提示税务稽查部门启动相应机制。

一、背景描述

家装企业经营中,尤其是主材销售,许多家装企业认是一个只赚吆喝不赚钱的经营活动,即财务人员用术语说的话,就是毛利率较低。

将家装企业毛利率拉低的主材经营,如果按人们常规的经营模式,需要按常规计入企业的年度经营产值时,按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说法是,主材经营收入作为家装企业的收入入账时,就需要根据会计准则、税法要求,家装企业就得向客户开具发票,这样会增加不必要的流转税成本。

一般纳税人,因是销项减进项后,有差额正值时才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家装企业经营主材时,如果平进平出,不会产生流转税,如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需要按整个销售额承担增值税,如主材经销额是1000元,如果税率为1%时,企业就得承担约10元钱的税金。

家装企业的主材经营毛利率较低,并且需要计入企业的营业额中时,就势必影响到企业的整体税负率水平,税负率水平较低时,就会可能被税务系统重点关注,引发家装企业税务行政风险的可能性风险。

 

二、税负率风险

   税负率,是一个专业的税务术语,一般分为宏观税负率与微观税负率,宏观税率问题,那是社会科院,及政府智囊要研究的课题。因宏观税负率与百姓的税负痛苦指数息息相关,通常是属于国家机密,不会公开的,本课题不予涉及讨论,重点讨论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微观税负率问题。

企业税负率,一般分为增值税税负率与所得税税负率,因这两个概念十分专业,在本次课题研究中也没必要去分析研究他们的定义,十分通俗地说法是:

企业成立多年,税务局的金税系统发现企业只赚吆喝不赚钱,所谓的不赚钱,就是企业的每年营业金额较高,但是利润比率极低,因此缴纳的税金低于行业平均值,显然不正常时,就会引发税负率后果,即金税系统可能会对该企业自动进行预警,税务机关就会启动相应稽查程序,指令下级税务机关,或者基层税务机关约谈企业老板,企业老板被税务局约谈,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面临涉税风险。

企业税负率,还可以更进一步的通俗化理解是:企业生意做得太,每年作为企业收入的银行流水不小,就是缴纳的税金比例严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随着金税信息系统的普遍实施,企业税负率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一定值时,就会引发系统的预警。

基于前述原因,家装企业提供房屋装饰服务的工程价款中,如果由家装企业销售的主材占比较大时,又因主材的毛利率低,肯定会拉低企业的整体税负率水平,这是十分重要的涉税风险源,需要引起家装企业老总的注意。

 

三、适当变更经营模式,提高税负率水平降低涉税成本

本课题叙述到的变更经营模式,主要是站在法律职业,结合财会职业思维,改变家装企业与客户(装修业主)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同时变更家装企业与主材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即:

家装企业利用中间人的位置,一边给客户找符合装修要求的主材供应商,代理客户采购主材,也就是给客户找卖家;另一边给主材供应商寻找主材消费者,也就是给主材供应商找买家。

示例说法是:

将客户、家装企业、主材供应商定位为ABC,左边的A为客户,中间的B为家装企业,右边的C为主材供应商,B作为中间人一肩挑着ACB具备一肩挑AC的条件,是因为A的需求,与C的供应均汇集在B的服务支点上,处于B点的家装企业正好可以利用这个商业条件,完成AC之间的交易服务。在此类交易中,家装企业可以依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佣金,也可以向主材供应商收取佣金,只是现实中如果家装企业向客户收取佣金,会“看相”不好,不会向客户收取服务佣金,主要由主材供应商向家装企业收取佣金,佣金及行纪费用等间接转嫁给客户。

用法律语言表达上面的ABC关系,就是BAC分别成立行纪合同关系,而不是传统的买卖合同有关系,此类关系链条形成后,家装企业的财务处理主材款时,以前是买卖合同关系时,是家装企业的营业收入,需要依法缴纳流转税,如增值税等,并且收入款还得计入家装企业的营业额;现在改变一定的经营模式后,家装企业与客户,以及主材供应商的买卖合同关系变更为行纪合同关系后,客户交给家装企业的主材款,仅是由家装企业代收,然后转交给主材供应商,仅是家装企业与主材供应商的往来款,可以不计入家装企业的收入,不用缴纳增值税类流转税,家装企业如果向主材供应商收取主材经销额的5%佣金,家装企业只需向将前述5%的金额列入企业收入,并承担相应税金,这样操作可以节省大部分流转税金,并且主材往来款也不计入家装企业的营业产值额,相当于降低了税负率计算公式中的分母数值,求得的企业税负率水平就会提升,当税负率水平提升后,被金税系统预警,被税务机关关注的风险就会随之降低。

上面的表述用简单的话表述就是:家装企业与客户在装饰装修合同中同时约定代理采购主材,由主材供应商向客户开具发票;家装企业与主材供应商成立行纪合同关系,约定由主材供应商向家装企业的客户开具发票,代向客户收取主材款;家装企业向主材供应商收取佣金后,只需按收取的佣金额,向主材供应商开具发票。

家装企业在与客户和主材供应商一肩挑的服务关系中,由家装企业向客户及主材供应商承担主材售后服务责任的全部,或一部分。

采用本课题方案,不会增加客户及主材供应商,和家装公司的经济成本。

 

四、法理分析

中国合同法第二十二章,是专门规定行纪合同的,行纪合同属于有名合同,人们很少对行纪合同有了解,但对于代理合同,人们多多少少知道一些。其实,行纪合同可以理解为是代理合同项下的特别内容,因为合同法的行纪合同章节中有专门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对行纪合同的定性是:“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本条释义,行纪人就是家装企业,委托人为家装客户和主材供应商;既然是从事贸易活动,那就既可买进,也可卖出,还可以是买卖商品之外的服务;行纪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采购或销售商品。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的后半节,是家装企业与家装客户及主材供应商自由约定行纪报酬的法理基础。

家装企业与家装客户、主材供应商成立行纪合同关系时,需要高度注意不能体现委托合同的性质,也不宜采用居间合同的形式,站在家装企业利益最大化角度,最适宜的合同形式是行纪合同。理由如下:

家装企业如果采用委托合同,委托人是随时可以单方解除委托关系的,并且代理人不能一手托两家,只能在一个法律关系中代理一方,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已不再是代理人身份,而是行纪人身份,这一微妙变化,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章的规定,行纪人可以一肩挑两家,即可以左边挑着需求方,右边挑着供应方;

居间合同,也不宜适用于本课题讨论的家装企业主材服务活动,所谓居间合同,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委托人支付报酬,生意未成交时,居间人不得索取报酬。如果,家装企业使用居间合同,客户完全可以绕开家装企业去与主材供应商,成立销售合同关系,就没家装企业什么事了。

家装企业与客户、主材供应商建立主材行纪合同关系后,家装企业代主材供应商收取的材料款,绝大部分不再是企业收入,仅是代主材供应商收取的往来款,就可以合法避免缴纳流转税金,并且企业的年度经营产值下降时,企业的整体税负率水平会提升,就可以极大地减轻被预警,被约谈的涉税风险。当然,需要说明的,如果是需要近几年IPO的,需要做业绩的家装企业,本课题讨论内容可能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本通知涉及到保险的部分条款失效)第一条第2款规定:“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此规定仅是规定行纪合同中的委托企业只能在货款销售额的5%幅度内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成本。这个涉税规则,家装公司与主材供应商签订的行纪合同时,需要引起高度注意,就是约定的行纪佣金比率最高不能突破五个点,否则将行纪报务税局时可能不被认可。超出税务局限额要求的佣金部分可以采用行纪费用化处理。

法理中有一句至理名言:法无禁止即可为(私权利),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家装企业与客户、主材供应商分别成立行纪服务关系,这样可以减轻主材方面的流转税开支,同时可以提升企业的税负率水平,基本不用变革家装企业的原有管理流程,就可以实施。

五、细节问题

变更合同模式,合法、合理提升税负率水平,和降低流转税成本,需要高度注意细节问题,尤其是需要注意行纪合同条款的细节设计。

第一,家装企业与客户成立行纪服务合同关系时,考虑到单独与客户签订行纪合同不太现实,一是因为客户对于行纪合同大部分不了解,会增加解释难度,二是服务方每增加一次与客户签订合同的程序越复杂,对于合同关系的成立增加难度。因此,适宜于将主材采购服务条款直接隐含在装饰装修合同中。

第二,家装公司与主材供应商建议的主材服务关系,适宜直接表明是行纪合同关系。

第三,因客户委托家装公司采购主材,认可的是家装公司的商誉,因此主材的售后服务责任也可能会需要家装公司承担。此时,家装公司就得考虑与主材供应成立的行纪合同关系中适当强化主材供应商的售后责任。

第四,家装公司与客户、主材供应商建立行纪合同关系后,需要企业注意与客户成立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可能变成了清包工,或半包合同有关系,因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清包工、半包、全包的税务要求有些差异,这需要家装企业事先进行税金成本分析。

第五,家装企业,有必要定期对自己的税负率数值进行自我,可以由企业内部的财务或财税专业人士进行自我评估,及早发现问题,及早纠正,是明智选择。行业的平均税负率数值,不是静态的,一般没有公开数据,需要企业另想办法搜集与分析出动态的行业税负率数值。

六、结语

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因各家装企业的管理流程、服务目标、股东期待各有不同,因此本次讨论课题披露的方案,不敢说是他山之石,但可以供家装企业的老总们参考。

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  吴跃飞律师  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