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服务

劳务外包实务中,如何防止被判定为劳务派遣风险?(连载35)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20   1071次
 

(续上期)

 

劳务外包,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与劳务派遣十分类似,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如果被司法机关判定为劳务派遣法律关系,那用工风险不但没有降低,反而会增加。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公司的集团总部计划设计专业的劳务公司,由业务类兄弟公司将非主要的人力资源事务,临时性岗位发包给劳务公司完成,这样一来可以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二来可以减轻业务公司的一些繁琐事务,专心应对市场竞争。”

 

吴律师:“劳务外包已是大势所趋,尤其是集团型企业,将劳务外包一则可以提高人力资源效率;二则可以针对人力资源方面的效率考核可能更加得以规范化,对于企业进行绩效激励很帮助;三还可以作为一种税务筹划手段。因为是集团型公司,肥肉烂在锅里,大家都可以有汤喝,均没有什么意见。”

 

咨询者:“哈哈。吴律师,您怎么也想到集团型企业进行内部公司之间的劳务外包可以作为税务筹划的手段啊?我们集团财务总监也在相关的联席会议上提到了这种思路。”

 

吴律师:“本人的湖南大学会计学自考本科快要毕业了,还参加过税务师资格考试,同时有一个华南师范大学的人力资源管理自考本科课程全部考完并及格,待毕业中。有了这些知识支撑时,形成某种理念时,就自然形成某种系统性的关联理念。”

 

咨询者:“唉,终于明白了,当知识面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可以实现触类旁通、融会贯通的效果,就会如同武侠小说里所说的打通了任督二脉。”

 

吴律师:“别吹我啦,想问我什么事?”

 

咨询者:“我想问您的是如何做到劳务外包合同不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合同?我查阅过一些资料,据说这种风险十分大,如果万一被劳动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否认了劳务外包合同性质,而被判定为劳力派遣时,对于劳务发包公司与承包公司均不会是好事。”

 

吴律师:“说实在的,你公司有专门的法务部,还聘有法律顾问,我内心上就此类专业问题不宜说什么。只不过,你我相识数年,虽然很少谋面,但在网上有所交集,我还是有必要提出一些如下参考意见:

 

第一,一定要注意在合同条款里淡化劳务外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之间的相同点,强化两者间的不同点。

 

第二,在劳务外包合同里要注意表达双方交易的是‘事’,而非是劳务派遣合同里的‘人’,这两个合同里的法律客体关系均以人为要素的‘劳务’为中心,但是劳务外包合同里需要重点表达交易的是需要用劳务承包人指派人去完成的事,且由劳务承包人对过程与结果负责,而劳务发包人则不要过问过程,也不管劳务过程中的人,即需要重点体现劳务发包人‘管事不管人’的特征。

 

第三,作为劳务承包人,原则建议其具备有劳务资质,在其工商营业执照里有必要载有相关的经营事项。

 

其他的,可以注意后续的劳务外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两者间不同点分析类文章。”

 

律师评析

 

企业想应用劳务外包形式来降低用工成本,最大的法律风险是不能被劳动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否定劳务外包合同性质,而判定为劳务派遣合同性质,要想基本实现劳务外包合同不被否定,必须原则注意:

 

在劳务外包合同里多约定能体现劳务外包特征的条款,即多约定劳务外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不相的内容,强化劳务外包合同专用而劳务派遣合同没有的内容。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