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服务

劳务外包,企业同样有风险?(连载37)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22   1135次
 

(续上期)

 

企业热衷于劳务外包,均是出于经济利益目标考虑,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风险,一般情况下,只要选择劳务承包人得当,合同签订得当,劳务发包企业可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任何事物肯定有正面时,也会有负面,企业进行劳力外包时有正面效应时,同时也会产生负面效应。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所在公司准备进行大规模的劳务外包,主要是我们公司的许多中高层管理者认为人性是恶的,需要用严密的规范来约束,专业的劳务管理公司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有优良的管理水平,这样可以提高我们公司的人力资源效率,大部分管理人员认为进行劳务外包将是有效的选择。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请问您,我有什么办法去说服其他要求进行劳务外包的高管们?”

 

吴律师:“根据本人了解,贵公司有IPO计划,严格来说不宜进行大规模的劳务外包,否则容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IPO审查时质疑公司可能存在利益输送,这得十分小心。”

 

咨询者:“能否请吴律师指出一些具体事例,以及具体的风险可能性?”

 

吴律师:“本律师认为企业进行大规模的劳务外包,极可能存在如下不良后果:

 

一是,对原生态企业文化的冲击,原本应由本企业员工完成的事务,改由外企业(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来完成,这类外企业员工对原企业文化基本上不会有认同度,当劳动者对企业文化忠诚度降低时,对于保障企业产品、服务质量均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可能从表面上看是降低了直接的用工成本,实际可能会增大企业的隐性成本(尤其是质量保证成本),甚至增大企业的机会成本。

 

二是,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均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社会事件,这是政府当局十分敏感的地方,基于这一点,当企业大规模采用劳务外包形式引发相关的规模性劳动争议时,被否定劳务外包而确认为劳务派遣的可能性极大。——这类政策影响劳动仲裁及司法判决结果情形,在中国随时都有可能出现。

 

三是,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十分类似,两者在法理上的界限值十分小,已检索到某些省的行政机关发布有控制‘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指导性文件。——如果劳务外包行为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劳务发包人承担的用工风险很大。

 

四是,计划IPO者进行大规模劳务外包时,被证监会否决过会的风险较大。从查询到的公开信息来看,至少已有类似的事例两例以上,其中一例中,证监会明确认为‘质疑存在利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形式规避用工单位应有义务,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这类问题被证监会否定过会原因,对于企业来说十分不值得。”

 

附注:IPO,是指首次公开募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其股份向公众出售。

 

律师评析

 

劳务外包,如果不符合《合同法》中第十五章的典型规定,而类似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情形时,地方政府会认为会对和谐的劳资关系造成一定影响,政府一般不会支持劳务外包行为,导致容易被容易认为是“名为劳力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结果,这是企业进行劳务外包时的社会风险因素。

 

劳务外包中的劳动者,对于发包人的企业文化认同度较低时,会影响到劳动成果的质量稳定,站在企业商品、服务质量管理学角度来看,会增大企业的质量管理成本,产生的商品及服务售后成本,会冲抵劳务外包产生的效益。——这种表面成本的降低而隐性成本的增高,需要发包人单位高管们进行细致评估后才能决策。

 

如果劳务承包合同性质被否定,对劳务发包中的承包人也有风险,只是风险程度没有劳务发包人那么大。劳务承包人与劳动者成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约定是强制性要求,当劳务承包合同被否定后,或者被依法强制终止劳务外包合同后,劳动者将需要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地点的变更认定,当一个区或县移至另一个区或县时,就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工作地点变更),此时如果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不接受变更结果时,劳动者就可能取得了依法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资格,如果用人单位在办理变更手续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产生违法用工后果,此时劳动者还可能会取得了要求赔偿金的资格。

 

后文将对企业劳务外包时,在商务谈判及合同文本拟定时需注意的事项进行研究与分析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