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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在试用期解除员工劳动关系,若无法举证不合录用标准会输官司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0-11   1080次
 

老板在试用期解除员工劳动关系,若无法举证不合录用标准会输官司

 

昨天的文章说了《HR和法务人员得小心:解雇试用期员工也不能任性》,许多企业欲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一般是通知劳动者说其不符合录用标准,而不予转正,则需要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如果在录用员工时,没有做妥相应的规则设计预备,直接无相应证据贮备就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者去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败诉的可能性极大。

 

现实案例

 

因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试用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有时劳动仲裁裁决用人胜诉,劳动者一般会不服裁决去人民法院起诉,此时一般是结果逆转。

 

案例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5362号”《胡某与上海某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就是典型的用人单位无法举证不符合录用条件,导致违法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最后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责任。

 

本案的判决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用人单位)在原告(劳动者)的试用期内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且解除通知中载明的理由是原告(原告)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及工作能力没有达到被告的录用要求,因此被告(用人)应当就此进行举证。

 

虽然,被告(用人单位)在庭审中陈述员工试用期有考核标准,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不能成立,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10民初24348号《王某与上海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是因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最后无须承担败诉责任。

 

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均应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负有举证之责的当事人承担。原告(劳动者)尚处试用期,被告(用人单位)以其表现不符岗位录用条件为由予以辞退,则须举证证明该解除理由成立。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认为劳动者严重违纪,即认为劳动者多次不到岗系严重违纪之争,被告(用人单位)出示的考勤记录确能体现3月至6月期间原告有逾十天未到岗,原告(劳动者)解释称与主管口头协议不考勤、不坐班,但无证据提供,本院故不采信。劳动者未请假无正当理由未到岗,用人单位认为系严重违纪,不属过分。因此,被告(用人单位)认为原告严重违纪,亦可成立。

 

综上,被告(用人单位)以原告试用期表现不符岗位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成立,系合法解除,原告(劳动者)关于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用人单位)虑及具体情况自愿补偿原告一个月工资,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以上两个案例警示用人单位,如果以试用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而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事先约定,事中的考评、考试规则要合规,且须保存相应的相关的证据。

 

律师建议

 

许多用人单位在录用试用期员工时,因错误地认为试用期内可以任意解雇劳动者,就不太重视与试用期员工约定录用标准、考核及考评规则,即使有这些录用标准的约定,又不太注意保存考核、考评规则的公示,以及不注意相关考评证据的保存,导致在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后果。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010日于湖南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