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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新农保待遇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工伤吗?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0-15   1277次
 享受新农保待遇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工伤吗?

 

1014日晚我发表《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认定为工伤》后,有四川绵阳盐亭县富驿法律服务所敬礼先生提出并留言如下观点:

 

1. “领取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待遇(实行新农保后那种每月领几十元或一百多元的老农民)的所谓‘养老金’能与此文中‘解释(三)’中的领取养老金和退休金是否等同?如等同了,百分之百超龄老农民进城务工期间受伤了都无法被认定为工作了!我去年有一个类似案件法官就是那样认定和判决的!”

 

2. “对超龄农民工工作期间伤亡保护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各种回复百花齐放,尤其新农保实施后进城的老农民工,某些司法解释、规章和批复性文件反而起到了损害老农民工权益者的作用!在形式不明朗之下,总的原则还是要动员退休人员和老农以安享晚年为主,以免自身权益受损后再次出现维权投诉无门或百花齐放的维权乱象!同时也起到杜绝想雇用低廉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把老年人当作廉价‘牛马’的现象屡屡发生!欢迎留言讨论!”

 

根据上敬礼先生的观点,即现实中时有法官认为:只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了那几十或者百多元新农保养老金者,即使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伤,就不是工伤,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法律,应当是这样的吗?

 

现实判例: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等同于基本养老金

 

20171113日辽宁省人民法院发布“(2016)辽行申186号”《袁玉廷诉凤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裁决申诉一案行政裁定书》,支持申请人即劳动者的申诉,裁定指令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基本案情:劳动者袁玉廷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1012日作出(2015)丹行终字第00098号行政判决:凤城市人社会局作出的“工伤受字(2015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而劳动者袁玉廷对此不服提起申诉。

 

再审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被诉行政决定不予受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条款,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提供劳动力的人员,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针对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受用人单位聘用后,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就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申请人袁玉廷为农民工,被诉行政决定以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而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无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原审认定申请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认为劳动者已经享受新农村养老保险待遇,而应当适用前述司法解释。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可见,本案申请人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上述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尽相同,被申请人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已纳入社会统筹的范围且为真正意义上的基本养老保险。

 

再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律师评析

 

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兄弟政策享受到的每月几十元或一百多元的所谓养老保险金,明白人均清楚,这不是基本养老保险。

 

农民兄弟即使每月享受了这一百多元的养老保险金,不是家里条件困难,哪个愿意还去企业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这两个具有司法判决指导意义的解释,当时出台时,因国家尚未实行普遍的针对退休农民群体的新农保政策,肯定无法考虑到这种新情况,对某些享受了新农保待遇者在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我们身为法律职业人,有必要考虑向最高法建议及时修订这类相关司法解释。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也有必要考虑出台配套规章,针对超过退休年龄,没享受职工退休保险金者,在与企业重新缔结劳动关系时,许可企业给这类人群单独购买工伤险。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