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服务

只空挂社保不上班,是否与挂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0-17   2502次
 

只空挂社保不上班,是否与挂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现实中,基于多方面的目的,个人找企业挂靠社保(也叫空挂社保),但不在企业上班,也未在其他企业上班,仅是委托完成社保挂靠;有些劳务公司,为了给其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业规避社保成本,也采用空挂社保的形式提供服务,此时劳动者上班的企业与缴纳社保的企业会不一致。空挂社保现象,在购房资格审查严格的城市较多。当空挂社保者与提供空挂社保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两者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将会是争议焦点。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因多种考虑,计划在长沙购社保,但是因无法在长沙的企业上班,仅委托长沙的企业购社保,既然不在企业上班,当然也不能要求发工资,所有的社保费用均由我自己出,这有可能性吗?”

 

吴律师:“你是想委托相关的劳务公司代购社保,还是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委托企业购社保?”

 

咨询者:“这两者有什么差别吗?”

 

吴律师:“根据我的常识判断,这两者是有差别的。建议尽量不要找劳务公司代购,能自己找公司代购最为妥当。是否违法?我们律师原则认为是违反行政法的。只是,如果是个人委托企业购社保,最终会被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较低。如果委托劳务公司购,因是批量操作,万一东窗事发,这就难得说了。当然咯,中国的这类劳务公司实际控制者大部分与人社局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处罚的可能性也仅是理论上的分析。”

 

咨询者:“那我听吴律师您的建议,肯定不找劳务公司代购了,自己去联系企业代购,自己承担全部费用即可。”

 

律师评析

 

碰到上述空挂社保的咨询后,我就立即去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上查询,看是否有相关的案例,检索了十来分钟,尚未发现有仅空挂社保不去上班,又因此而发生劳动关系争议的案例。当然,公司委托劳务公司给员工代缴社保,因此而发生争议的案例还是不少,只是没有发现有公司仅给非员工代缴社保,该人不到公司上班,双方又因此发生劳动关系争议的案例。

 

空挂社保的双方当事人事实上互不履行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实质的用工行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一方提供劳动力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依法依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基础法理是: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证据之一,但是仍然需要实际考察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有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这种空挂社保的关系中, 一般是企业与委托空挂社保者之间会签订有协议,这种协议,在社保未由税务局征缴时,行政部门难以找到破绽,以后社保交由社保局征缴后,同时会牵扯到个人所得税,给企业为个人空挂社保可该个人又不在企业领工资,会带来税务、社保风险:对于空挂社保的个人来说,空挂的社保效力如何,均会是一个挑战;企业的工资成本如何支出也是一个问题;两者都想要做到合法合规无风险,需要在专业人士的缜密设计下,规划好协议与操作流程才能合法地无风险操控。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