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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证驾驶机动车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工伤吗?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0-21   1119次

 

 

员工无证驾驶机动车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工伤吗?

 

现实中,人们都知道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尤其是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证驾驶者的责任更重,甚至会触犯刑律。如果,企业员工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出了交通事故,这算不算工伤?根据一般人的理解:这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员工无证开车,违法在先。那么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实是如此的吗?

 

现实判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1120日发布“(2017)甘行终196号”《 甘肃AA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上诉案行政判决书》,就将员工上班期间去看病,并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2012121日,本案被上诉人赵某的一亲属(后简称为劳动者或员工)与本案上诉人A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被派遣至甘肃BB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高台分公司从事公厕清洁工作,吃住均在服务区。201481716时多,劳动者在上班期间(上下班时间为早8点至晚8点)因眼睛疼痛,本人无驾驶证情形下骑摩托车离开工作单位去住址所在地卫生所看眼病,在返回工作单位途中,与一辆轻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劳动者负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赵某家属提起工伤认定,被当地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提起上诉,仍然被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高院认为:

 

第一,上诉人上诉称,员工发生事故是其擅自离岗,未履行请假手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经审查,职工是否履行请假手续是职工违反内部管理的问题,但并不属于认定工伤的法定要件。因此,上诉人的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上诉人上诉提出原审员工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但是仍驾驶摩托车行驶,其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属于自残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非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交通事故一般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基本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上诉人没有举出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证明原审员工有自残行为,亦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因此上诉人的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员工无证驾驶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受伤害,如果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大于50%,即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20111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或者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