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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拘留不是旷工?二审中院判认:单位无规章也是旷工,开除合法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0-31   1242次
 

嫖娼被拘留不是旷工?二审中院判认:单位无规章也是旷工,开除合法

 

昨晚发布《员工嫖娼被拘留,公司以其旷工为由开除,法院判公司违法》一文,引起诸多人士的议论:这还了得,员工去嫖娼,倒还有理了!今晚,发布一则判决相反的判例供参考娱乐一下。

 

基本案情

 

20175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7)05民终1158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维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二审诉求,认定:嫖娼被拘留是旷工,没规章制度也可按严重违纪解除。

 

T公司委派员工程LF去某处从事财务工作。20151020日,程LF与同事利用午饭后的休息时间,外出参与嫖娼活动,被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抓获。次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给予程LF等人行政拘留十五日之处罚。因程LF的本次行政处罚导致旷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LF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就先提起劳动仲裁。同年412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虎劳仲案字【201618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程LF的仲裁请求面。程LF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其诉讼理由(摘选)是:

 

20151222日,浒T公司依程LF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程LF在为浒T公司工作期间,浒T公司从未制定和颁布过其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类规章制度,且从未告知程LF有这样的规章制度。综前,浒T公司据此解除与程LF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浒T公司应支付程LF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98253.28元。

 

T公司辩称(节选、摘要)

 

120151020日,程LF因嫖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且其从事财务工作,旷工15日的行为给正常工作秩序带来极大影响。

 

2、程序上,浒T公司与程LF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2006年浒T公司公司成立之初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了企业规章制度,2008年浒T公司根据镇政府的要求开始挂靠没有编制的政府工作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就向包括程LF在内的所有挂靠人员告知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LF的违法违纪事实符合上述情形,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且浒T公司作出解除决定时,及时与镇工会沟通,将程LF的违法违纪情况向工会做了汇报,得到了工会同意。

 

审理法院认为:

 

1、本案程LF20017月经工作调动至镇政府财政所从事财务工作至201512月,虽然2008429日与浒T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均未有任何变化,故程LF应同时遵守浒T公司和镇财政所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但程LF不仅未能在遵纪守法方面起表率作用,反而在工作间隙外出嫖娼致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该行为不仅有悖社会主义价值观、有违社会公德善良风俗,还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更严重违反了FG镇财政所的工作纪律,严重损害了政府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FG镇党政机关将程LF清退,浒T公司与程LF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程LF提出的其因行政拘留而未上班,主观上没有不上班的过错,不能认定为旷工的主张,并非连续十五日不上班的正当合法理由,一审认定为旷工没有不当。程LF提出的浒T公司不能提供规章制度正本,且规章制度未按法律要求制定和公示,没有法律效力的主张,一审并未将该规章制度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浒T公司也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3、综上,程LF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公司名与员工名均为化名)

 

律师评析

 

本案的如此判决,对于规范社会道德风向,还是有良好效应,如此判决与述理,虽然站在法律法规角度显得有些单薄,但是基于本案中的员工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定属性,如此处理,也就可以认为不能说欠妥当。如果,本案员工是标准的公司员工,如此述理,本律师认为有欠说服力之嫌。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李跃军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