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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或某“省”合规吗?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1-01   8315次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或某“省”合规吗?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是必备内容之一,有些企业人资完全基于企业利益考量,不考虑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为了便于企业调整工作岗位与处置某些不听话的员工,就蓄意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或某“省”,或某“市(设区的市)”,如此约定合规吗?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会如何认定此类约定的合规性?

 

咨询事例

 

咨询者:“我是一家中型企业人资管理,因为公司的业务时常需要跨区转移,一般是数月需要转移一个区。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怎么约定工作地点,成了我们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我想咨询您的是:我们这类情况,是否可以约定工作地点是设区的某市?”

 

吴律师:“贵公司作为中型企业,不会没有法律顾问吧?或者至少会有法务部吧?如果,贵公司有这些专业者,我就不宜说多话了。”

 

咨询者:“公司有法律顾问,也有法务部,只是这些专家都是职业经理人的亲友,专业水平不敢恭维,只能嘴巴里问他们,要他们出具个书面意见,他们说这种小事没必要出个书面意见。我担心只是口头回复,出了问题时,会要我背锅。因此,我宁肯个人出一点咨询费,问专业的律师。无意间看到了您的一系列文章,希望能请教您。”

 

吴律师:“哦,以您个人身份咨询我,那可以的。我收到您的咨询费后,您可以将劳动合同文本发与我,同时我会发一个表格发与您,请认真填好回传与我,我即给您出具一个书面分析意见。现在可以回复您的是:对于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的约定,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要求,一般是可以约定在县(区)范围内,约定在街道或乡镇之内是肯定可以的。如果,是某些特殊的岗位,也可以是全省、全市,甚至全国,如司机、勘探人员等。”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考虑到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影响着其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所以在劳动合同法里要求将工作地点作为法定要求的必备条款之一。

 

对于工作性质特殊,比如全国范围的销售人员,长途运输司机,野外作业人员等,工作地点无法固定,因此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范围,可以认定有效。

 

但是对于前述范围以外的劳动者,如商店营业员、生产线工人,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过分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某“省”等,一般情况下,这属于对工作地点的约定不明,一般按如下规则对待:

 

1、如果,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一般而言,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应该以实际履行为主;

 

2、已经长期固定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劳动者对该地点形成生活依赖时,则该地点可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

 

3、上述两类情形确定后,当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时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不能随意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因此:

 

用人单位在设计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事先根据工作岗位特性,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要求,事先对工作地点约定作出科学合规性分析,对于需要跨区(县)、省、市作业的岗位,一定要注意在劳动合同里对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问题出特别提示,让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知悉;

 

更不能与劳动者约定得过于具体,万一工作岗位需要变迁地址时,会十分被动,甚至可能因此需要用人单位承担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