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1-23 1584次
企业部门调整原岗位没了需要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支付补偿金? 企业内部进行部门调整,即内部构架进行变革,这是经常发生的事,调整后,某些岗位就会被内部调整没了,此时对于劳动者来说:一是离职,二是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转岗;三是某些用人单位就会以此为由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被迫离职,或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承担赔偿金的责任?现实中的这种案例不少,值得人们研究。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们公司进行部门调整,我原来的岗位在调整后,没有了,现在人资部给我两种选择,一种是要我写离职报告,没有任何补偿;一种是转岗,如果我不同意,他们就会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但也没有补偿。请问我这种情况下,我有什么办法获得补偿吗?” 吴律师:“如果是企业内部部门调整,将原本有的岗位调整没了,双方无法协商转岗并变更劳动合同时,企业是需要承担不利后果的。” 咨询者:“您所谓的不利后果是指什么?” 吴律师:“根据现有的案例,及劳动法立法宗旨,企业需要向您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责任。” 咨询者:“那我要如何才能获得赔偿呢?” 吴律师:“您委托律师后,律师自然会指导您操作的。” 现实案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CT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聘用邱LH为员工,后因用人单位内部架构进行调整,邱LH原来的岗位不复存在,CT公司认为组织架构调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邱LH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不担责;邱LH不认为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起诉到法院,一审支持邱LH的诉求,即用人单位赔偿邱LH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不服,上诉,二审改判驳回邱LH的诉求;邱LH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支持了邱LH的诉求,撤销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摘要): CT公司与邱LH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法》于 律师评析 企业调整内部构架导致某些原岗位没了时,建议首先考虑与原岗位劳动者充分协商转岗,并形成协商备忘或其他形式的书面记录,然后办理正式的劳动合同变更手续,这样用人单位才可以无风险将原岗劳动者转岗。 如果,协商转岗不成要与原岗位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也要注意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不宜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会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嫌疑,会有需要承担赔偿金的风险。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