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1-23 2068次
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不按合同赔,只赔直接损失 续上期:《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因违约而将要倾家荡产?》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S是否应支付QZ公司违约金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可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方面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于劳动者因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未对此作出规定,故用人单位不可以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QZ公司上诉主张王S按照《诚信廉洁暨知识产权约定书》的内容,向其支付违约金20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指导案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7辑(2011年3月)公布有一相关案例《任民、任建棠诉刘倩劳动合同纠纷案》认为: 对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而造成损失的索赔,应当先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因劳动者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不宜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酌情赔偿,即不能直接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确定赔偿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本案要旨:客户名单、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认定;对于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而造成损失的索赔,需要先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因劳动者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不宜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酌情赔偿,如不能举证证明的,由用人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律师评析 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处于保密状态的商业秘密,是许多老板十分重视的资产,也是极容易被所雇佣的劳动者损害权益的资产,对于企业来说: 与高管、涉密员工及时签订“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为了便于管理,适宜于将这两个协议合并签订,因为保密协议保密的对象是商业秘密,也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要尽最大可能设计好协议条款,同时需要有配套制度保障协议的履行。 对于与企业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劳动者来说,也不要因为上述类型的案例而认为自己无需承担保密义务,而故意或者疏忽做出有损用人单位知识产权权益行为,现在许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含保密管理)已经是制度较完善,执行也基本到位,万一因自己的行为导致企业产生巨大损失,将肯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到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再可以强力保护劳动者权益,也难有可能不让这类劳动者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然,用人单位也不要因上述几个案例而认为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就难有良策了,其实也不尽然,需要专业律师进行科学设计协议条款、规划制度,主要是要加强事前与事中的风险控制。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