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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开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员工,因定性错误,被要赔偿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3-01   2644次
 

用人单位开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员工,因定性错误,被要赔偿

 

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时,一般会在决定书中载明所依据的法条,所依据的法条就是分辨免予起诉与不予起诉的关键。用人单位依法无条件解除未被检察院起诉的员工劳动关系时,检察院对员工作出的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情形,产生的劳动法律关系后果是不同的:不予起诉情形不是用人单位依法无条件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而免予起诉则是。

 

现实判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有“(2018)粤03民再37号”《王FP、深圳市BFD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就是针对员工触犯刑事法律被司法机关拘捕,后未被起诉,但一审与二审法院也没有厘清楚“免予起诉”与“不予起诉”这两个大相径庭的法律概念,申诉人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464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作出粤检民(行)监[2018]44000000003号民事抗诉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民抗33号民事裁定,指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一审和二审审理中,人民法院采信了用人单位的答辩:“王FP虽被检察机关免予起诉,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存在,并不属于被错误拘押或逮捕。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无条件开除其并无不当。”

 

再审人民法院认定与认为(节选):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在于BFD公司是否应向王FP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中,王FP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34被刑事拘留,2014318被批准逮捕,2014113被取保候审。2015114,检察机关以王FP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王FP不起诉。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规定,王FP不属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BFD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2014342014113FP被错误羁押期间,BFD公司应当与王FP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BFD公司应当向王FP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893.15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前述案例中,人民法院的法官都没有厘清楚免予起诉与不予起诉决定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不同影响,也就难免许多人直接简单地认为只要是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就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这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有误。

 

用人单位在碰到前述情形时,在准备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前,一定要分清楚具体情形再作决定,同时必须要分析清楚员工提交的不起诉决定文书内容。

 

吴跃飞律师201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