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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硬性要求员工转发公众号文章,这合规吗?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3-01   2657次
 

公司硬性要求员工转发公众号文章,这合规吗?

 

未来的社会里,企业的重要成本之一,将是企业商品或服务引起消费者关注的费用,这类引起消费者关注的费用,以前最为主要的是广告(硬广)费用,自媒体流行后,企业开始组建自媒体营销号矩阵,软文营销成了重要的手段。企业软文营销,少不了发表微信公众号文章,企业员工大部分有个人微信。此时,企业在招人用人时,就会在员工个人微信朋友圈上开始动脑筋了,甚至在招人时,与应聘者说明要求成为公司员工后转发公司文章至朋友圈。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去一家公司应聘,前期接触,双方感觉良好。这家公司是网上销售快消品的。可是今天去签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里有一条专门要求劳动者方转发用人单位公众号文章的约定。我想问您的是:员工的个人微信是员工的个人隐私权利,公司如此要求,合理且合规吗?我看到这一条后,当时想不签了,但一想到反正有几个月的试用期,先签下试工一段时间再说。”

 

吴律师:“您所述的这种情况,要求劳动者转发用人单位微信公众号文章并写明在劳动合同里的情况,我是第一次听说。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如此与劳动者约定要求,也不能说是违法违规;至于合理性问题,这不好分析,因为用人单位将此要求体现在劳动合同里,劳动者也签字认可了的,不存在合理与否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同时要求劳动者:

 

如果劳动者未转发,按未转发次数扣罚工资,或者作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那就得具体分析了,一般情况下将是违规甚至违法的,用人单位会要承担违法后果。”

 

咨询者:“这倒没有如此约定。但是,附有‘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绩效成果的重要指标’类的约定。”

 

吴律师:“人力资源的绩效考核,主观性很强,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转发单位公众号文章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这是可以的。企业与员工构成的人力资源绩效考核关系,企业人资管理高明时,一般是将劳动关系与绩效考核关系完全独立隔离了的,所以,高明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不会将您所述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里,但可能会约定在员工与单位的绩效考核协议里。”

 

律师评析

 

在人际关系复杂的企业,员工转不转发公司的公众号文章,也是一门超级精巧的技术活。有些企业老板对员工私权利较为尊重的,仅会在企业文化氛围中,“恳请”员工转发企业的公众号文章,员工不转发,也没事;有些霸道老板,对员工私权利不够尊重的,则会是强制要求员工转发企业的公众号文章,员工如果未转发,就会被老板其代理人“记账”在心,以后再秋后算账;至于,在劳动合同加上“劳动者社交账号必须无条件为公司服务”之类条款者,那暂时还少见。

 

员工要不要转发单位的公众号文章,如果公司的文章品味不差,转发的频率最多也只是一天一篇,现在老板也难当,员工也得体谅一下老板,那就转化一下,对员工来说也没什么损失。至于转发微信群,那就需要员工自己掂量了,当单位的公众号文章软文质量不高,硬广内容明显时,会有被群主踢除出群的风险。

 

对于企业老板来说,希望自己企业利用公众号文章高效传播品牌时,最为可靠的出路是提高公众号文章质量,努力提高读者情不自禁地打开率,这样的公众号文章,即使不动员员工转发,也自然有人自动转发。

 

员工转发单位公众号文章,也得坚持一个原则:转发的文章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不得触犯法律及道德的基本底限。

 

吴跃飞律师  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