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服务

股权激励,除要考虑激发员工创造力,更要考虑退出机制 (之十五)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6   1007次

股权激励,除要考虑激发员工创造力,更要考虑退出机制 (之十五)

   

    (续上期)

    规划股权激励机制的老板,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时常如此问律师:

    “员工离职了,企业可以收回股权吗?”

    这其实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因为股权整体比例只有100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为五十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不得多于二百人,公司股权及股东人数法定属性要求,决定着公司股权资源十分珍贵。而且,员工从公司离职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希望激发员工创造力的目的已无从实现,并且,员工股东离职后,存留于公司股东会,在形成股东会决议时可能会降低决议效率,与增加决议难度。

    ——这些牵涉到公司股权的根本问题,是任何一位计划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老板需要首先要有所意识到的风险,必需事先进行相应的风险防控。

    老板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关键在于规则如何设计,必须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约定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锁定条件,如果有可能,全程请律师参与,至少要请律师审核相关协议。如果有可能,建议将此类约定与规则作为公司章程备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这样操作才能将老板与受激励对象之间的争讼可能性降至最低。

    如果,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受激励对象已经是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司股东,可通过合规的股东会程序形成有效决议,明确退出事项,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备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初创企业,如果在设立公司之初请专业律师参与公司章程制订、审订,并向律师表达有公司将可能实行股权激励时,以及某些有远见的老板在起草公司章程时,一般会在公司章程里专条针对公司的股权激励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者对任何一次股权的转让,股东如何进入与如何退出都有明确规定。当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股东进入与退出约定机制时,届时只需按约定处理股权即可。

    在现实中,时常有一些打工者问律师:

    “我们老板针对我们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要我们向公司交付了投资款,但没有在工商局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也就是我们员工的股权身份没有体现在工商局的登记信息上,这会对我们影响吗?”

    上述员工投了资,但公司未去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的现象十分普遍, 站在员工角度来分析此类情形,员工的法律风险:弊大于利。理由是:

    员工的钱进入公司后,无论是定性为借款,还是定性为投资款,当企业经营红火有良好的红利可分时,某些不良老板有可能不承认员工的股东身份,仅是作为借款处理;当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时,老板可能就将员工的投资作为投资款,无论是借款还是投资,员工投的资均无法完整回收,待到破产边缘状态时“债转股”,不如尽早成为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司股东。

    员工投了资而未及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情形,站在老板角度来分析其法律风险:利大于弊。理由是:

    员工的钱投进来了,反正也是公司在用,员工投资给公司的此类款,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可以两说,某些无良老板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来最终确定此类款项的性质。

    任何一家企业因股权问题发生诉讼,均可能会是致命性的风险,尤其是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良好的公司,公司股权发生争议时,经营一般均会受到影响。因此,老板在实施股权激励前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并且有必要请擅长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劳动法及人力资源管理功底丰厚的律师前期介入,才是上上策。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