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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务合同,掩耳盗铃:家装企业工地用工风险防范研究(3)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9   1014次
 

签劳务合同,掩耳盗铃:家装企业工地用工风险防范研究(3)

 

(续上期)

三、常见的家装企业用工问题示例

现实中,许多家装企业可能是对劳工风险的防范意识较差,可能又清楚劳动合同法的厉害性,没有弄清楚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三者间的法律差别,在招用工地工匠时,要么是什么合同都不签订,要么是随意与工匠签订“劳务合同”,来替代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合同?现实中,许多人是无法定义的,只是感觉认为不是劳动合同,对于劳务合同到底是一个什么概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本人引用一个代理实务案例:

某装饰企业与工地工匠签订的书面合同叫“劳务合同”,可是这个合同的正文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报酬又明明白白写的是“工资”字样。我代理的是劳动者方。这个案子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委一看合同标题是“劳务合同”,就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在庭审中,双方就“劳务合同”的条款约定,以及约定的内容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展开激烈辩论。庭审结束时,对方用人单位可能感觉到不利于他单位,在法官的当场主持下,以调解结案。在结案文书形成后,对方律师与法官讨教劳务合同问题,法官是如此解释的:

第一,我是做了十多年的劳动类案子的审判,以前的司法解释有关于劳务合同的解释,其实法律及法规上对于劳务合同,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劳动合同,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形成的法律关系,最常见于企业与普通劳动者之间;雇佣合同,是根据民法,如民法通则形成的雇佣合同,常见的是自然人之间的雇工关系,如家庭请保姆等;承揽合同,是根据普通《合同法》第十五章形成的承揽合同,最为常见的是家庭、企业,以发包的形式承包出去给个体劳动者,如木匠、泥工等手艺人完成,但老板一方不管过程,只管结果的那类情形,通俗的说法是发包给某个人;

第二,劳务合同,可以理解为对劳动合同、承揽合同、雇佣合同的综合。但是,当有营业执照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一般倾向于解释为劳动合同关系,尤其是劳务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明确为“工资”,以及用工方还要管理劳动者的工作过程时,就肯定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以此期望可以不给劳动者免缴社保,这类操作在2012年劳动合同法没有修订前,如果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在法理上可以行得通,2012年后,这种操作也行不通了,一般均按劳动合同关系对待。

因此,家装企业与工地工匠签订“劳务合同”,只有掩耳盗铃的结果,在不能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只要当地政策许可,首选推荐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次考虑承揽合同。至于雇佣合同,即便家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此类合同,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司法机关也会按劳动合同关系对待。

(未完待续)

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  吴跃飞律师  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