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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关系形式决定用工风险:家装企业工地用工风险防范研究(5)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11   1069次
 

(续上期)

五、家装企业管理工匠适用劳工关系形式建议

家装企业的老板首先需要清楚的是,现有法律体制下,想要百分百控制项目工地无用工风险是不可能的,下面提出的建议方案,仅是一种优选方案,供参考。

第一,家装企业项目工地用工,首选成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现实中,各地人社局对企业申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备案十分敏感,也控制得较严格,一般要求查看申报企业在最近几个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情况,重点考察用人单位是否按十五天支付了一次工资,这个每隔十五天支付一次工资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要求。

如果,当地人社局对于报备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太严格,建议家装企业与项目工地工匠成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每月给工匠缴纳工伤险,其它四险,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下,法律是没有强制要求企业缴纳的。

第二,家装企业可以依法与劳动者成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后,再与其签订承揽合同

工地工匠与家装企业成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后,企业为了强化工匠管理,可以再根据合同法第十五章规定,与工匠们签订承揽合同,这类合同类似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成立的内部承包协议,起草此类合同时,需要注意不宜将此类承揽协议与劳动法律关系搭上关联,操作得法时,万一发生承揽关系争议,劳动者无法直接援引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去申请劳动仲裁,只能直接去法院以普通民商事法律纠纷起诉,这对于保护企业利益有极大作用。

第三,家装企业无法与劳动者成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时,次选成立承揽合同关系

因为家装企业的泥工、木工、水工、电工、油漆工均属于技能型工匠,这些职业特征为成立承揽合同奠定了法理基础,当无法形成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时,家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协议,当承揽协议的条款规划与设计得当时,家装企业即便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保五险,劳动者去向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社保权利时,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即便用人单位被劳动者举报到社保局,用人单位被社保局处罚的可能性也较小。当然,发生工伤或工亡事故时,此时承揽合同就难有可能保护用人单位不被追究工伤赔偿责任了。

第四,对于家装企业的家具、电器等安装用工,以及售后服务方面的零散用工,成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可以的。

第五,当然,即便当地人社局无法对家装企业报备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进行备案,家装企业也可以考虑直接与工匠成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然后签订承揽合同,形成内部承包关系。

(未完待续)

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  吴跃飞律师  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