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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吗?可以作价对外投资吗?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2-18   6709次
 

经营许可证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吗?可以作价对外投资吗?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涉及到公共安全等特殊行业必须经过行政许可后,并由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经营证明,常见的有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通常认为,律师执业证也属于行政许可范畴。那么,企业或个人利用自己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价对外投资,会有效吗?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是一家小企业老板,企业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今天有人与我商量,要与我签订一份投资合同,将我的经营许可证作价入股投资到新设立的公司中,我只出经营许可权,对方出全部的资本,我占股四成,他六成。原本想签了这个合同,立即就将这个公司设立起来的,但是我似乎感觉到我将经营许可证作为作价投资,心里隐隐感觉到不稳当,公司以后赚了钱亏了本,因我没有投钱,以后会有麻纱扯。就想到先将合同发与您审核一下,提供一下意见,我们这么做合规吗?”

 

吴律师:“明确告诉您,企业将本企业持有的经营许可证作价对外投资,这类投资合同关系是无效的。我经初步审阅您的合同,发现您的合同文本也存在许多问题。合同文本的问题可以有我们律师修订好,但是将经营许可证作价对外投资,这是肯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难有可能修补好。因此,不建议您签署本合同。如果,您实在要利用您的经营许可证做成这一笔生意,可以另想办法。”

 

现实判例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发布有“(2016)湘1103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本案中就涉及到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作为无形财产与其他有形财产一并拍卖的条款是否有效的诉讼;本案后来被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

 

一、原告刘WB与被告某学校签订的《市公安驾培中心产权转让合同》是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而来,是其具体化,属于整个拍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故本案应为拍卖合同纠纷。

 

二、被告作为委托拍卖人,其委托拍卖的标的应当是自己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本次拍卖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驾驶员培训中心其它财产一并拍卖,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国家禁止转让的,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转让,因其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是无形资产,不属于财产权利。

 

三、被告因脱钩的需要不再开办驾驶员培训中心时,依法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予以取消该行政许可,而不是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予以评估和拍卖,故本案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拍卖和转让行为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双方合同中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转让、交付的条款和内容无效,转让的许可证应当返还或交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回处理,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告可主张赔偿。

 

四、本次拍卖是驾驶员培训中心资产的整体拍卖,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拍卖转让行为、内容无效,并不影响拍卖及合同中其它物品和内容的效力,其它物品的拍卖仍然有效。

 

因此,判决“确认原告刘WB与被告某学校签订的《市公安驾培中心产权转让合同》中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转让的内容及转让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企业将经营许可证作为企业资产裁判案例(《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冶金供销运输总公司清算组破产纠纷再审案》[2005)民二监字第56])中,也是观点鲜明地认为“经营许可证系政府对于企业从事特定行业所发放的经营许可证书,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该证书依法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流通物,其本身并不具备资产价值。”

 

律师评析

 

现实,尤其是合伙合同关系中,将经营许可证作价入股、参股、控股的行为十分普遍,此类行为,如果不发生争讼,可以相安无事,但一发生大额红利分配或债务承担时,就肯定会有利益相关方提出此类合同行为是否有效的质疑,甚至诉讼,其结果最终会是:

 

经营许可证是政府颁发给某些符合法定条件进行某些特殊行业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禁止流通物,其本身不具有资产价值,企业不得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亦不得转让。

 

因此,企业在日常商事活动中,不得将经营许可证作为投资资本,否则可能会因违反法律而导致无效。尤其得注意的是:现实中许多财务人员认为经营许可证,列为专利证书、商标证等工业产权一类作为无形资产对待,这种观念需要调整了。

 

吴跃飞律师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