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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若约定董事长产生规则不明,公司越大时后遗症越明显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7-10   2640次
 

公司章程若约定董事长产生规则不明,公司越大时后遗症越明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且股东构成单一时,一般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职位;当公司人数较多或股东构成复杂时,一般会设立董事会,并产生董事长,或还同时产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责,类似于董事长职位。

 

法律条文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条是:“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从上述两条文来看,可以得出:公司董事长(包括执行董事)的产生、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欠缺对董事长产生及其职权的规定,将是一个重大缺陷,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形成潜在风险,即当公司股东发生股东间的纷争,除了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外,还在需要召开股东会议时也会发生困难,将极易导致公司治理上的僵局。

 

律师评析

 

《公司法》对于公司董事会的产生有明确规定,但对董事长的产生,规定由公司章程约定,通常情况下,董事长是控制公司的重要职位,公司董事会席位的争夺结果,受董事长的影响最大,董事会席位是股东们博弈的重点,而董事长职位的争夺更是股东们博弈重点中的重点。

 

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在董事会召集和主持会议方面有法定权利,产生的董事长不合规,或董事长不召集董事会,很多时候董事会开不了,当董事长职位缺失时,有些召开股东会议又会有影响。

 

当公司规模较大,或者股东间的纷争激励时,公司董事长的产生规则更加会是利益相关者的重点关注焦点,因此在公司初创时期就得引起重视。

 

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  吴跃飞律师  吴宏飞律师  肖标晖律师  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