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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单身公公无法与单身儿媳妇领结婚证?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18   1417次
 千奇百怪的现实中,因多种原因,儿子与儿媳妇各自离婚后,或者其他原因各自单身后,有公公想与前儿媳妇去民政局领结婚证,如果民政局发现了,一般是不予办理登记手续的。许多人,只是隐隐约约感觉到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结婚证,但是弄不明白这是什么法理?还是法律或法规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案例讨论

 

张律师、李法官与王公务员是大学同班同学,均毕业于某著名的政法大学,张律师与李法官在大学就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分别成了一名社会律师,行政审判庭法官,而王公务员因为志向在于从政,加上又没有通过司考,就一心考公务员,最后成了一名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专门办理结婚离婚手续。

 

某天,这三位同学聚会,坐在一起,无意间讨论到各自碰到的公公与儿媳妇去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法律问题。下面是这三位法科生同学之间的讨论话题。

 

王公务员:“去年,我差一点不小心给一对公公与儿媳妇办了结婚证。”

 

张法官:“是吧?详细说来听听?”

 

王公务员:“好像是去年上半年,办证大厅进来一对男女,还带着一个小男孩,他们进来时,我清楚地听到那小男孩叫女的为‘妈妈’。这对男女的户口本上显示的户籍信息均不在同一个省市,男的婚姻状况显示是离婚,女的婚姻状况显示是丧偶。我按程序要求,正要打印结婚证时,突然听到那小男孩叫那男的为‘爷爷’,我清楚听到他们刚进来时小男孩叫女为‘妈妈’,现在这对男女要结婚了,怎么叫爷爷?我一下凌乱了。

 

我大为疑惑,立即暂停打印结婚证,就询问起他们的情况来了,这时发现无论是男的还是女均脸红起来,期期艾艾地告诉我实情,这男的是这女的公公,男的儿子前不久过世了,男的想娶女的为妻,女的也乐意。”

 

李法官:“哈哈。那你怎么处理?”

 

王公务员:“我立即去请示领导,领导安排我打电话问单位的法律顾问。顾问律师回复我说不能颁发结婚证。我就直接告诉这对男女,你们这种情况不能颁发结婚证,他们也没有再问我为什么,就立即离开了办证大厅。”

 

李法官:“我进入行政庭做法官五年,也碰到一件类似于王同学所述的行政诉讼案件,这对男女也是公公与儿媳妇的关系,民政局不颁发结婚证,起诉民政局,起诉理由是说他们完全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结婚。开庭前,我让书记员要求原告俩签署裁判书公开知情同意书,并释明:你们这种案子诉讼审结后,会公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他们听后两人商量了一下,当庭就申请撤回起诉,我也就当庭同意撤回。就这样终结了这件诉讼。”

 

张律师:“你们俩碰到的,我也碰到了。五年以前,我担任某民政局的法律顾问时,代理民政局出庭应诉到了类似于你们所说的行政案子,也是公公要与前儿媳妇领结婚证,民政局不发结婚证,这对男女将民政局起诉了。我在答辩状里是这么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里虽然对于单身公公娶单身儿媳妇没有任何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婚姻法属于民法的下位法,民法作为上位法,有一个重要原则,即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本案中的原告因身份特殊,向被告申领结婚证,就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

 

当我说完上面的观点时,原告中的男方请求法官,要向我提问,法官特许他向我提问:

 

‘律师,为什么单身公公无法与单身儿媳妇领结婚证?我们都是正常的单身!至于你所说的什么公序,什么良俗,我们听不懂,请用通俗一点的话解释。’

 

我就继续临场发挥:‘据我们的调查,你的儿子与儿媳妇,即就是现本案中的女性原告之一,生育有一位三岁的小男孩。如果,你们两原告结婚了,这个小男孩将要如何面对你们,是继续叫原告中的男方为‘爷爷’好呢,还是叫‘爸爸’好呢?是继续叫原告中的女方为‘妈妈’,还是必需要改口为‘奶奶’?这不就乱套了了,还会是一个正常的伦理社会吗?’

 

原告方被我这么一说,表现出目瞪口呆,法官也蛮有兴趣地看着我。我立即要求书记员将我的上述口头内容记入庭审笔录中。后来判决时法庭支持了我的答辩观点,以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也未再上诉。”

 

李法官与王公务员异口同声:“老同学,你不愧是我们班的民法学成绩最好的,你这答辩太精妙了。”

 

张律师:“我还真幸亏代理了这件案子,当年参加政法大学组织的民法学硕士入学复试时,那导师出的题目也蛮有新意的,也就是一个案例,内容与我们今天讨论的情形大同小异,导师要求考生使用民法原理对此案例提供自己的法律意见。我正好碰到过,也研究过,结果是成绩胜出其他考生,顺利通过硕士复试。”

 

吴跃飞律师的观点

 

上述案例中的情形,现实中不太多,但肯定存在有,也常有人存在这种疑问:吴律师,为什么单身公公为什么不能娶单身儿媳妇?

 

公序良俗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直接规定,但在第7条提到了 “要遵守社会公德”,学术界就认为这是民法通则中对公民民事行为需要遵守公序良俗的基本规则。

 

2017101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8条明确规定公民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正式确定公序良俗原则。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03.12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