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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向子女主张“带孙费”,你猜法院会如何判?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9-24   1298次
 

父母向子女主张“带孙费”,你猜法院会如何判?

 

中国人生存压力不轻是事实,但相当一部人年轻人也认为“啃老”有理,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年轻人认为:

 

自己生儿育女,是为了给老一辈传宗继代,至于我们自己本人,丁克都无所谓,生儿生女是给父母亲完成任务,我们只负责生出来,既然是父母亲想传宗继代,就请你们上一辈负责养,我们一有钱,就负责点生活费,没钱,就请老人家顶着。

 

年轻人生儿育女后,丢与父母带,时有因此发生两辈人之间的相关矛盾,甚至诉诸法院的事例。父母亲给子女“带崽”,即是给自己“带孙”,父母要求子女支付“带孙费”,人民法院会如何判?既然诉到了法院,法院肯定会给一个说法。

 

现实判例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发布案号为“(2019)川0704民初1656号”的《王永菊与汤建、刘小翠追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这是一起典型的父母诉子女,要求自己的亲生子女支付“带孙”抚养费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系被告汤某、刘某夫妻俩的母亲,二被告汤某、刘某夫妻俩同居期间于2010924生育一儿子,取名汤AA,双方于201334登记结婚。汤AA在断奶后由原告王某一直照顾至今,期间二被告从来不过问汤AA的抚养费,全部由原告垫付。原告认为二被告作为汤AA的亲生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汤AA成长至今的一切费用均由原告垫支,原告王某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所垫支的二被告婚生子汤AA的抚养费共计147125.76元(自20133月至20194月底,每月生活费1600元,医疗费2079.96元、教育费10645.8元);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汤某、刘某对原告所陈述事实均全部认可,但他们均找其他的与抚养小孩子无关的事项作为抗辩理由。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基于这些规定,法院认为:

 

被告汤某、刘某对于其儿子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父母因生活需要在外务工而将未成年子女交由老人照料十分普遍,生活不易,对此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不应给予苛责和非难。但是,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费用,这是是父母需要履行的法定抚养义务,这是社会上的最基本或者也可以说是最低的要求。本案中,原告对其子既未监护、照料,亦未支付抚养费用,未尽到其作为母亲的法定义务;

 

二被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原告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抚养汤AA的义务。父母基于血脉、亲情等原因而帮助子女抚养下一代往往倾尽全力,舐犊之心固然可怜可敬,但两被告的“啃老”行为亦应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本案中,原告王某实际代二被告抚养其子汤AA,王某因此而垫付的必要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二被告偿还。

 

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判决:关于生活费标准,根据当地消费水平,酌情调整为1400/月,关于生活费计算期间,考虑到原告与被告汤某的母子关系,并结合两被告在离婚诉讼庭审中的陈述,确定计算期间为20161月至20194月共40个月,生活费为56000元,合计为68725.76元,应由两被告承担。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919于湖南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