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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谁有错离婚即无资格有孩子抚养权”,有效吗?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2-02   1208次
 
 

据说张柏芝和谢霆锋在结婚前签署了一份婚前协议,其中最有名的一条是:“他日无论何种原因分手,张柏芝都可带走自己所有子女。”这份协议应当是没有适用在中国大陆法律。如果,适用中国大陆法律,这个约定是否有效?

 

现实判例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有“(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305号”《郭MM与李M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对于原告郭MM与被告签订的“夫妻协议”约定的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内容未予认可。

 

基本案情

 

一、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31027登记结婚,200623生一子,取名李MR2012年以后,李MR主要由被告父母照顾。

 

二、20121011,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李MR由被告抚养,原告郭MM不承担任何费用,双方无共同财产,被告李M负责归还原告郭MM父母22000元债务,被告李M负责每月支付原告郭MM父母600元赡养费,铁路医保卡也交由原告郭MM父母用到离开人世。

 

三、2013129,原、被告办理复婚。2014118,原告郭MM作为乙方,被告李M作为甲方,订立《协议书》一份,内容为:

 

“本着对婚姻、家庭负责任的态度,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端,甲乙双方特立此协议,双方约定:

1、婚后双方存折、信用卡均由乙方保管,不得要走、挂失,须用钱时,必须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支取;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婚后出现出轨行为,另一方如果要求离婚,过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并同时失去

①所有共同财产和过错方个人所有财产;

儿子李MR的抚养权

③医疗卡的使用权,全部归对方所有;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婚后出现出轨行为而导致离婚后,过错方必须每月给另一方生活费1000元和儿子的抚养费1000元,一直至过错方离世;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婚后出现出轨行为而导致离婚后,过错方必须赡养对方父母,每月付生活费1000元,一直到对方父母离世。”

 

四、2014119,被告李某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婚姻期间不发生出轨,如果违反净身出户,并放弃李MR抚养权,每月支付儿子李MR生活费1000(壹仟元)。”

 

原告郭MM认为被告有外遇,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节录):

 

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需要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应当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李MR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到协议离婚以及复婚期间一直由被告李M父母照顾,继续随被告李M生活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李MR随被告共同生活较妥,原告郭MM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具体数额以本院确定的为准。

 

律师评析

 

现实中夫妻协议约定孩子抚养责任问题,在未离婚时,这种约定因未涉讼,不会被法院评析到法律效力问题。但是,一旦将此类夫妻协议提交至法院主张有利于自己这一方权利时,法院就会审查此类条款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发布有现仍然有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首部明确要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因司法解释颁布于1993年,婚姻法后来有修订,前述“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会有变化——律师语)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这个原则性要求,就为夫妻协议如果约定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如果违反了“以有利于子女为原则”,此类似约定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