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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汇钱给子女,子女认为是赠予时须充分举证,否则就是借款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2-21   5636次
 父母给成年子女钱财未说是赠予时,这钱如何定性?看最高院的判例


现实中,子女购置房屋、车辆、投资,甚至结婚时,父母时常会接济子女,子女也当然地认为这是父母赠予给自己钱财。那么,法律会是这么规定的吗?尤其是,子女夫妻关系紧张,需要分割夫妻俩的共同财产时,此财产中极可能就含有父母赠予的钱财,此时,给钱购物父母一方的子或女,为了减少对方的分割份额,就会提出其父母当时的汇款是借款而非赠予。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们夫妻准备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孩子抚养的事也商量好了,就是房子的事,和结婚时的开支,没商量好。结婚后购的房子有三十万元是我父母给的,另有我们结婚时父母给了十万元钱,我是女方。现在,我父母想他们给的这钱要回去。你认为有可能吗?”

 

吴律师:“购房时,与结婚时,你父母给的钱是给的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汇的款?能不能提供汇款单给看一看?”

 

咨询者:“通过银行汇的款。我就将汇款凭证拍照发与您。”

 

吴律师:“我看了汇款凭据,就是前三年的事。汇款凭证上无任何汇款用途说明。如果,无其他相反证据,您父母可以作为借款要回去。”

 

现实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2017)最高法民申4942号”《尹F、尹XS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针对父亲汇付大额款项给儿子,儿子在一审、二审中均主张是父亲赠予儿子的款项,但未获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儿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仍然称(节录):

 

“二审法院将尹XS转账支付给尹F的款项认定为借款错误。尹XS与尹F系父子关系,双方并无借贷合意,尹XS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尹F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赠予,二审法院将上述款项认定为借款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认为(节录):

 

“关于尹XS支付给尹F的款项是否为借款问题。尹XS主张案涉款项系其出借给尹F的款项,有银行汇款凭证、尹F发给尹XS的关于尹F确认尹XS为其名下2500万元资产的唯一债权人的短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出具的证明及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尹F虽主张上述款项均系其父尹XS对其的赠予,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二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情况,认定案涉款项系尹F向尹XS的借款,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父母给子女钱财,大部分子女想当然认为这是父母理应赠予自己的,这也是啃老的一种典型心理。父母资助子女钱财,购置不动产、交通工具、投资,只要父母没有明确是赠予的,就应当定性为借款性质,父母随时还有要回来的法定资格,子女要想证明是父母赠予的,就得充分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得承担不利后果,就需要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吴跃飞律师   201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