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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信用卡欠款,到底是夫妻债还是持卡方的单独债?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2-23   1552次
 

夫妻一方的信用卡欠款,到底是夫妻债还是持卡方的单独债?

 

信用卡消费,成了许多人理财手段,相当一部分是需要拆了东墙补西墙形式来还信用卡债务,或者成了许多喜好装逼者的首选消费模式。此时,如果是已婚者,就难免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擅自进行信用卡消费,或者滚动弥补亏空信用卡额,发生信用卡偿还不能时,就肯定会发生诉讼,夫妻中的不知情方就会自认为消费未经其同意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愿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对此类情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2018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信用卡债务如何承担,作出新的法律适用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两个条款,是现时期司法审判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单独债务的重要司法法条,夫或妻一方擅自进行的信用卡消费,诉讼中如何确定偿还责任,基本就是依据这两条款认定。至于: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个条款,在普通借贷关系中,需要时有应用,而信用卡消费情形中很难适用到这个条款。

 

现实判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有“(2019)浙民终43号”《苏ND、浙江JS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就涉及到夫妻中的一方申请高额信用卡消费,另一方以不知情为由不愿承担偿还责任。

 

HY向工行瓯海支行申请办理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金额429000元,用于购奥迪牌小型轿车,分36期偿还,由JS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作为保证人为其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后因有部分信用卡透支额未及时偿还,导致担保公司需要承担代偿责任向苏ND、姜HY夫妻追偿。本案有如下特殊事实:

 

第一,署期“2012810日”的《抵押合同》“抵押物共有人”处“苏ND”签名字迹和指印经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均不是苏ND所写、所留;署期“2012730日”的《借款人承诺书》中署名为“苏ND”签名字迹和指印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均不是苏ND所写、所留。——即姜HY申请办理透支分期付款业务未经过共配偶苏ND同意,而是通过造价形式形成的夫妻财产抵押状态;

 

第二,另查明,2012112日,姜HY与苏ND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用信用卡消费购的车辆归姜HY所有。——说明姜HY形成本案信用卡消费后,夫妻俩即仅隔数月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信用卡消费是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偿还责任。苏ND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苏ND的上诉请求。

 

人民法院认为(节选):

 

本案所涉贷款发生在姜HY和苏ND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姜HY案涉贷款系用于购买车辆,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之后在姜HY和苏ND离婚时将贷款所购车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置,苏ND亦从中获益,故案涉债务应属于姜HY和苏ND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姜HY、苏ND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评析

 

夫妻一方擅自拆借信用卡消费现象十分普遍,当不是大额消费时,偿还不是问题,当透支金额较大,偿还能力有限时,就肯定会牵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来。

 

上述案例中,虽然担保公司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苏ND对于姜HY的信用卡消费购车行为知情(因苏ND签署的文件是假造),但所购汽车仍然成为了夫妻共同使用的家用工具,并且在随后的离婚协议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这些情节均是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特征,符合“(法释〔20182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夫妻单方形成的信用卡消费法律关系,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所以大额信用卡消费中,发卡方一般会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或夫妻中的另一方到场承诺。上述案例中,苏ND的签名是伪造,如果所购的小汽车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苏ND也未参与使用,那判决结果就有可能不会判决苏ND承担偿还责任。

 

吴跃飞律师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