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法律服务

男方犯强奸罪,是否作为判离婚的理由?

作者:吴跃飞律师,租男友,租女友,协议,合法

2020-03-01   1543次
 

男方犯强奸罪,是否作为判离婚的理由?

 

现时期中国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关键条件是男女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可能再和好。现实中,强奸犯罪现象仍有发生,犯强奸罪的人一般均是男性,当已婚男性犯强奸罪时,女方能否依此作为感情破裂的理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咨询事例

 

咨询者:“律师,我很想与老公离婚,去年我主动提起了离婚官司,后来经不起公公、婆婆一家做我的工作,撤回了官司。今年的前两个月,我家那死鬼因犯强奸被公安机关挽留了,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还没有经法院判决。我想以他犯强奸罪为由去起诉,将他存在强奸行为作为我们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理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您所说的这个离婚理由,可以作为一个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但肯定不会是一个法院必定会判决离婚的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没有可以量化的评判标准,法官的主观随意性特别大,只要法官认为夫妻感情没破裂,他就可以不判离婚。”

 

咨询者:“如果夫妻感情好,他会去犯强奸罪吗?开庭时,我会在庭上说的。再说,他如果被判了一个五年几年的,他可以不用管孩子,我得养家养孩子,还得管看他父母。如果,法官稍许有一点点良心,会不判我离婚?有朋友告诉我,教我暂时莫急着提出离婚,待我老公的刑事判决后,待法院认定他的犯罪结果,我再提起离婚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大些,是不是这么回事呢?”

 

律师:“我是听说有法院判决不离婚的有三次四次的情况,最后夫妻俩离婚官司打累了,最后一次时,双方主动要求法官当庭调解离婚结案。您如果确实想离婚,待您家先生的刑事判决生效后再去提起离婚诉讼,判离的可能性大些,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男方犯强奸罪,法院不判离婚的现实判例

 

从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上检索到男方犯强奸罪,女方以此为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理由,提起离婚诉讼的公开案例35例(最近七年内的随机部分案例),其中未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例11例。下面是一例典型的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有“(2014)杭萧民初字第1457号”《高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中,男方郭某甲是被告于2013322日以强奸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告于2013617日曾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离婚诉讼请求;“2014)杭萧民初字第1457号”案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经法庭调解无效。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犯强奸罪的证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杭萧刑初字第2418号《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杭萧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告与被告不准离婚,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现虽因被告判刑造成夫妻感情下降,但双方并无法定离婚情节,只要能够互相谅解,多加沟通,夫妻感情尚有得到改善的可能。视目前情形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杭民终字第180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维持原状的理由是:

 

“高某、郭某甲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应当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尤其双方作为非杭州本地人,来杭州工作生活,更应当互谅互让,为共创幸福未来而努力。虽然郭某甲因刑事犯罪被判刑,造成夫妻感情的恶化,但双方并无法定离婚情节,只要双方以婚姻家庭为重,互相谅解、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有得到改善的可能,且双方的女儿尚年幼,其健康成长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作为保障。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高某、郭某甲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并无不当。高某要求与郭某甲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正确。”

 

其他类似案例中,人民法院不判离婚的理由,均与上面的“本院认为”内容大同小异,判决不离的理由均是主观性内容,就看法官的心情,如何定性,主观性特强。

 

律师评析

 

上面的案例,只是特例,其实男方犯强奸罪,女方以此为离婚理由提起离婚诉讼中,大部分还是获得了法官的同情与支持,判决双方离婚。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