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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或承诺限定再婚后所生子女的继承权,无效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6   1072次
 

有些男女离婚时,考虑到对方的资产较雄厚,担心自己与对方离婚后再离婚时,会影响到自己子女的财产继承份额,就在与对方协议离婚时,要求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再婚后,新生子女不能有继承权。

 

咨询事例

 

咨询者:“律师,我需要与我老婆离婚,希望协议离婚,不去法院打官司判决离婚。但是,我老婆提出一个雷人的要求,要求在离婚协议里约定,要求我如果再婚,再婚子女不能有我财产的继承权。否则,她就不愿意在离婚协议上签名。我想问您的是:我可以答应她这个要求吗?可以写入离婚协议里吗?这个承诺有什么用吗?”

 

律师:“这种约协议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如果,写入去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民政局工作人员不会同意,会要求修改的。”

 

咨询者:“我老婆说,如果民政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写入备案的《离婚协议》里,就要我写一个单方的承诺书与她收着,这个承诺书我死亡后,她拿了这个承诺书会影响到我财产的继承分配吗?”

 

律师:“即使是你单方面作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承诺。如果承诺无效,您百年之后的财产,仍然是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不受您的这个承诺限制。”

 

律师评析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继承一般分为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两种形式。遗嘱继承体现的是被继承人自由处置自有财产的意志,不受任何人左右与干涉;法定继承,如果无遗嘱继承情形的财产,法定继承替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受他人干涉,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为是身份关系,不是经济关系,不能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的协议来约定。当然,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这是完全可能的。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此类约定或者单方承诺均无效。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