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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教育费支付至子女18周岁以后,有效吗?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6   1320次
 中国父母对子女的天性中,舐犊之情可能异于其他国家的人,尤其是父母要离婚时,取得抚养权的一方通常要求另一方在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调解书中约定,无抚养权的一方要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时间超过子女18周岁。经常有人就此问题问律师:此类约定会有效吗?

 

咨询事例

 

咨询者:“律师,我与我老公准备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我,我们约定由孩子他爸承担抚养费至孩子22周岁,即至孩子大学毕业。这个约定有效吗?”

 

律师:“通常情况下,这种约定超出孩子18周岁之外的部分是无效的。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法律规定只需要至18周岁即可,超出这个时间后,孩子就成年了,父母对其不再有法律上的抚养、教育义务,只有道德上的亲情义务。”

 

咨询者:“依您的观点,如果我们夫妻签订此类协议的超出部分无效,如果我们去院诉讼离婚,我在诉讼请求中如此要求,法院会判吗?”

 

律师:“法院不会判至抚养费承担至22周岁,但会判至18周岁。”

 

咨询者:“如果,我们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如此约定,说是我老公主动自愿承担孩子抚养费至22周岁,这会有可能吗?”

 

律师:“据我的预估,会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法理功底良好的法官会不同意如此写调解书;第二种可能是,法官也同意并会记载在调解书中,但是这款调解可能无效,以后权利方用此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时,可能没有执行效力。”

 

咨询者:“孩子18周岁后,正是要用钱时,如果他爸在这个时间后没有抚养义务了,我也可能承担不起这个开支,那麻烦大了。”

 

律师:“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调解结案时,也还是有可能约定由对方承担孩子抚养费至22周岁的,至于效力如何,我看您也不用想那么多,至少孩子他爸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至孩子22周岁记载在法院文书里,对孩子他爸也是一种心理压力。”

 

律师分析

 

男女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根据现行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超出18周岁以后的部分是无效的。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约束。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现在实务还是学术界均存在争议,一般也只需要支持到18岁,夫妻协议中约定父母需要支付子女18周岁以后的教育费用约定,如果义务方反悔,另一方依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去提起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也有人认为: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约定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至18周岁后无效,夫妻双方的自由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话是这么说,但是如此认为的人忽视了一个重要情形:夫妻约定一方支付抚养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部分,这部分不是亲属关系中的强制性义务,超出部分是夫妻协议中给第三方设定的权利,而不是给离婚协议中的相对方设定的权利,当一个诉中,原告没有可诉利益时,则不具备原告资格;此类协议中的受益人是离婚协议中的第三方孩子,也不具有原告资格,因为依法及依约定均不是为其父母离婚协议中的一方,依协议中约定第三方获得的权益也不具有可诉性。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