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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不小心会变成夫妻个人房产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6   992次
 

夫妻共有房产转变为夫妻个人房产,夫妻个人房产转变为夫妻共有房产,两者进行转换,一般以约定优先,无约定时依法定确定产权。夫妻共有房产变为夫妻个人房产的情形,现实中不太多见(配偶间继承情形除外),但也时有出现,值得普及一下此类法律常识。

 

咨询事例

 

咨询者:“律师,我与我家老公2018年因特殊需要,与他办理了假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全部归他。我们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将我们夫妇俩的房子过户到了他名下。2019年下半年,我感觉到他可能变心了,前一段时间,我催着要与他去办理复婚手续,他总是在找理由不去办理复婚手续,可能会搞成真离婚了,原本属于我有一半的房子,还有希望要回来吗?有可能申请撤销我们的离婚吗?”

 

律师:“您这种情形要回一半的可能性极低。申请撤销离婚的可能性更低。”

 

咨询者:“可是,我昨天电话咨询了一位法学老师,他说可以根据合同法原则中的显失公平原则,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

 

律师:“据本人的学识认为,因您们夫妻离婚时将房产分割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自然人身份相关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即离婚协议不受《合同法》约束,因此您所认为的可以援引《合同法》原则及规则来诉求房产条款无效没有法理基础。”

 

律师评析

 

夫妻共有房产变为夫妻个人财产的典型情形一般有夫妻的赠与,和夫妻间假离婚(严格来说,夫妻间假离婚不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变换为夫妻个人房产的典型情形)。

 

第一种,夫妻间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个规定确认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异动是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受《合同法》调整,而不受《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约束。

 

提醒那些夫妻间赠与房产者中的受赠方:如果对方送你房子,一定要及时去办过户手续,不要傻傻地认为对方将钥匙交给你了房子就是你的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房子极可能不属于你的,那可能只是镜中花水中月

 

并且注意办理此类手续前,受赠方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适宜于事先请律师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当然,站在人性的角度,受赠方请律师的事就不宜让对方知悉了。

 

第二种,夫妻“假离婚”

 

现实中夫妻“假离婚”情形较为常见,相当一部又与房子相关。如果,夫妻被逼无奈需要假离婚,也得事先策划好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方案,任何一方均要考虑将假离婚可能弄假成真,来设计对双方基本公平的财产分割方案,千万不能听信另一方的花言巧语。

 

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夫妻假离婚后,如果有一方发现财产分配欠公平等情形时,可以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及规则向人民法院诉求认定对房产的约定无效,或者诉求撤销该类约定,这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夫妻在离婚时对房产的分割完全是依据《婚姻法》规定,说明“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不受《合同法》调整,也就无法援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第五十四条规定,来诉求夫妻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分割条款的无效,或申请诉求撤销、变更该条款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