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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想要对方依法承担子女18周岁后的教育等费用,有技巧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6   1177次
 

许多男女离婚时,会想到子女18岁成年后的教育等费用的负担问题,时常情形是承担未成年子女监护(抚养)权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除了承担子女未成年时的抚养费用外,还会要求其承担子女成年后上高中、大学的费用,甚至还要要求其承担子女结婚费用。而根据现时期的法律法规规定,在男女离婚协议中约定承担成年子女后的费用条款是无效的。

 

当需要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成年后子女的教育等费用时,如何规划出一个合法、有效的协议,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咨询事例

 

咨询者:“律师,我前两天看了您的一篇相关文章,叫《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教育费支付至子女18周岁以后,有效吗?》这文章正好符合我的情况。我与我老公准备离婚,孩子十三岁了,成绩也还蛮好,大学肯定会有上。只是,考虑到我们离婚后,孩子会同我生活,我的经济条件会比孩子他爸差。但是,孩子他爸又是一个无赖型的人,没什么责任心,我们如果离婚了,子女成年后,他会赖皮不支付孩子的大学费用了。看了您的文章后,我们原本计划要他承担孩子教育费用至22周岁的约定,对我来说会有极大的风险。因此,特咨询律师您,这有什么好的办法搞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东西出来吗?”

 

律师:“如果,委托对民商事及合同法有精到研究的律师,是有可能规划出一个合法有效协议的。”

 

律师观点

 

夫妻离婚时,一方希望另一方承担子女成年后的教育费,甚至还希望其承担子女结婚费用,如果直接约定在离婚协议里,会极可能无效;如果要求记载在法院的解调书中,法理功底良好的法官一般不会同意记载调解书中。此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科学、合法规划与设计合同即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实行的思路如下:

 

第一,将离婚协议(后简述为A协议)与要求对方承担子女18周岁后的教育费等费用的协议(后简称为B协议),分开签署。需要注意的是:B协议的条款,尽量不要以身份特征为基础;可以直接援引《合同法》。

 

第二,规划B协议时,可以将子女成年后的教育费用开支等作为B协议的“鉴于”条款。

 

第三,将子女上大学、结婚、购房作为B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四,在B协议条款设计上需要高度把握合乎情理性,合法性,尽可能不要体现是以身份特征为基础的协议性质。

 

第五,原则建议B协议中要考虑协议生效后,不宜将协议第三人设计为权利方,而要针对协议中的男女主体设计为直接的权利与义务方。这样,万一发生诉讼需要,权利方可以直接依据B协议起诉。

 

第六,B协议可以与A协议一并签署,但B协议的签署(成立)日期最好是晚于A协议的签署日期,甚至最好是男女双方离婚日期之后,这样B协议就完全可以体现的不是以男女婚姻身份为基础的协议,可以完全保障B协议的合法性。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