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法律服务

为省律师费,民商事函件自己搞,很可能给自己“下套”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8-20   1321次
 

商业活动、劳动关系、民事往来,这些法律关系活动中,某一方为了维护自己这一方的权益,时常采用向相对方致函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情况下,委托律师,由律师起草与签发律师函是最为妥当的办法,而当代中国百姓对于消费法律服务商品中的律师函服务,对其重要价值的认知度不足,即为了省律师费用,就根据自己的理解起草相关函送达给对方,律师函费用是省了,往往最终因自己撰写函件时无专业的证据规则意识,撰写的函件欠专业水准,在函件里说些不该说的话,当事情最终要诉诸法律时,自己起草的这类函件内容又反过来成了不利自己这一方的证据,相当于自己起草的函件给自己挖了个坑,在诉讼中必须被动地跳下去。——即普通的非法律人士撰写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函件,难免说些不该说的话,函中的内容在诉讼或仲裁中会成为对方反击自己这一方的有利证据,省了律师函费用,极可能会输了官司,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这个月我的一个官司在我们当地的经济仲裁委仲裁,我输了,我将裁决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根据您的要求发您邮箱了,请给我看一看,到底我是输在哪里?”

 

吴律师:“您发来的材料,我仔细看了看,根据材料来看,您主要是输在您第二次向对方寄送的函件上,您不应当在函件里说了些不应当说的内容。”

 

咨询者:“您说的这个函件,第一次也是我写的,我看发出后杳无音讯,就第二次改变写法发了出去。”

 

吴律师:“您的第一次函件内容也有问题,只是使用普通快递而非使用的中国邮政发出的,仲裁委没有采信第一次函的内容;第二次内容,主要是您说了些十分不利您于自己这一方的内容,相当直接承认一些不应当承认的内容,这是您输掉这次纠纷的重要原因。”

 

咨询者:“难道不使用中国邮政发出的函件,就作不了证据吗?我去咨询某律师时,他也认为我的第二次函件说了不该说的话,我就请他起草了律师函,盖了他律所的章发出去,想对第二次函进行纠正,这怎么就不起作用了呢?”

 

吴律师:“不使用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而使用普通快递寄送具法律意义的函件,除非对方承认,一般情况下难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这是许多非法律人士不清楚的细节。您虽然发出了第三次函件,并且还是以律师函形式发出的,但是也于事无补了,因为第三次函件是对第二次函件的反悔表示。可是,法律诉讼原则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禁止反言’,您的第三次即使是律师函,因是对第二次函件的反悔,就是触犯了前面的原则,所以无效。”

 

咨询者:“一失足终成千古恨,省了那么一点点律师函费用,自己最终输了官司!真的不值当!”

 

律师提示

 

任何法律关系活动中,适时适当向相对方寄送表达自己主张的函件,是一种十分必要的手段,可是有些当事人,以为自己法律功底深厚,不请教律师,舍不得开支律师费,按自己的理解撰写函件,按自己的常识寄送函件,最终的结果只是画蛇添足还算好,如果在函件里说了律师认为不应当说的话,那导致输掉官司的可能性极大。律师建议:

 

1. 商业活动中,需要向相对方发送函件时,一定要由专业的法律职业者起草,并按法律职业者建议的形式及其他要求寄出。

 

2. 当诉讼时效还没有届满,如果自己拿不准要不要发这函,也不太清楚如何起草这函件,以及又舍不得开支律师费时,宁肯先不发这函件,函件一发出去,就难有回头箭了。

 

3. 当认为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函收费不菲时,可以采用另外一种形式:请自己信得过的律师起草或审核函件内容,不用律师的名义以当事人自己的名称签发出去,这个效果也不错。但是,这种请律师审核与起草函件,也需要直接向律师支付咨询费用才可能令自己放心,不要有免费服务可能也是靠得着的这类意识。

 

4. 民商事法律事务性致函,有类似于单方允诺的效力之一,每一个字均可能有其法律价值,内容如何布局,哪些事可以说,哪些事不该说,有相当于法律职业者在法庭上的讲话,甚至影响力更强,均是一门技巧性十分强的功课,需要相信专业者,非法律职业者不宜自以为是。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合同E院于2019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