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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名义替他人借款,出借人也知道实际用款人,还款责任谁担?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3-01   1239次
 

用自己名义替他人借款,出借人也知道实际用款人,还款责任谁担?

 

生活实际中,因个人的社会信用有差异,对于社会信用度较差的人,出借人一般不愿意借钱给这类人。而当这类社会信用差的人需要借钱用,难以用自己的名义借到钱时,就请人代自己借钱,此时就肯定会发生出具借条的人与实际用钱的人不一致的情形,当偿还出现争议时,就会发生争讼。

 

咨询事例

 

咨询:“吴律师,我碰到一件三角债,约在两年以前,我替朋友向同事借了五万元现金,现在朋友没能力偿还,我同事向我催讨,说如果再不还,就真的只能起诉到法院去了。我想问您的是,我确实没有用钱,我需要向同事代朋友还钱吗?”

 

吴律师:“这得视具体情形才能判断。一般情形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这钱肯定你得要还了,还完后再去向你朋友追讨。”

 

咨询者:“我那朋友创业失败,想东山再起,第二次筹钱,他到处筹钱,我也没有钱帮他,他就请我替他向我的同事借几万元钱。我同事只同意以我的名义写借条,要以我的名义借钱。当时,借条是我写的,是给的五万元现金,当时是同事将现金当着我那朋友的面交给我,我就直接将钱给了我朋友。这其中有一个细节,我将钱转交给朋友时,同事顺手拍了一张我将五沓钱交给朋友的照片。这照片,前一段时间同事还发与我看了。”

 

吴律师:“如果,你们三人之间无其他约定,这钱肯定得您还。借条是您出具的,照片也可以证明你同事将现金交付与您了,就是您与同事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咨询者:“啊?我还一直以为不要自己承担偿还责任,认为当时三人均在场,我至多一个担保责任。我将钱给我朋友,什么手续都没有办的,他最近半年人都找不着了,这如何是好?”

 

吴律师:“担保,如果是连带担保,与替朋友借钱基本没有什么差异。您借钱给朋友没有什么书面手续,那您同事拍的这张照片,又会成了您与朋友之间借钱关系的关键证据之一了。”

 

咨询者:“这种情情形,律师您认为要如何才能减少我的损失?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吴律师:“您同事、您、您朋友,如同相对应的ABC,你身为B夹在在中间,成为了这连环债的一个支点,建议您在与A的诉讼中固定好你与C的借贷证据,这是一个技巧性较强的活,可能需要律师介入。为了通过司法文书固定您借钱与C的事实,您与A之间还是适宜于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且不宜调解结案,适宜于判决结案。这样,当您需要向C追偿时,您与A形成的判决书,就有了较了稳固的证据。”

 

律师评析

 

当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相符时,应由谁承担还款义务?要解答这一问题,必须要了解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相对性”原理。所谓的“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或/和合同约定提出请求、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因此,即使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其仍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上述咨询案例中,表面看是当时AB之间借钱时,C也在场,且是当着A的面由B将五万元现金转交给了C,但这无法改变AB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如果A方的律师操作得当,还会可能将C列为被告之一,至于人民法院最终是否判CA承担偿还责任这难说,但是B是肯定得向A承担偿还责任。

 

吴跃飞律师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