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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某年月某日前不得起诉”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6   1249次
 

合同中约定“某年月某日前不得起诉”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程序的法定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通常不得由公民自由约定。现实中,许多合同当事人主基本多方考虑,经常如此约定:

 

在某年某月底之前,双方不得就本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本合同发生争议,未经某某调解委员会调解,不得起诉。

 

那么,合同当事人的如此约定,是否有效?

 

咨询事例

 

咨询者:“律师,我公司与某公司签署一合同,但需要在合同里作一个特别约定,即约定在某个具体的期限内,双方不得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我们双方在洽商过程中,我方提出这个要求,但对方说这个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如此约定,可能不合法,不宜作如此约定。我想问您的是,我们可以如此约定吗?”

 

律师:“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民商事行为中,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主体可以任意约定。您所述这种情形,民诉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暂时没有发现有禁止性规定。因此,你们在合同中约定在某个具体的日期前不得起诉,应当合法有效。”

 

现实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6)最高法民终415号”《六盘水HD实业有限公司、重庆QN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三个案中就涉及到有双方约定在某个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条款,一审法院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的“(2015)黔高民初字第51号”判决中认为该约定:

 

HD实业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是基于《付款协议》中第五条:‘甲方在上述付款期间,不接受乙方任何关于此笔欠款的诉讼。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上述付款计划。在上述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即2015825日),就此协议内容的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提起诉讼一方自愿最终承担因提起诉讼而导致双方发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调查费等。若乙方违反此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付款时间将按上述规定分别向后延迟……’之约定,但因该约定排斥了重庆QN公司的基本诉讼权利,应属无效约定。因此,HD实业公司的反诉请求明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HD实业公司对一审法法院的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院对一审法院的上述认为是否合法,最终在二审判决书中指出:

 

第一,本案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HD实业公司与重庆QN公司签订的《付款协议》中所涉律师费等约定无效是否适当。”

 

第二,就此《付款协议》的内容来看,重庆QN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如果在2015825日前提起诉讼,其自愿最终承担因提起诉讼而导致双方发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调查费等。

 

第三, 重庆QN公司辩称该《付款协议》是由HD实业公司拟定的内容,包括付款时间、方式。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其实质是约束重庆QN公司,该条款实际为无效条款,不应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该《付款协议》上有双方当事人的印章和签字,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重庆QN公司认可《付款协议》中的工程欠款数额和分期付款的内容,但却主张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无效。最高院认为:

 

从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重庆QN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在其与HD实业公司签订《付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其主张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付款协议》中约定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并非排斥重庆QN公司的基本诉讼权利,该条款仅是限制重庆QN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重庆QN公司的诉讼权利,只是推迟了重庆QN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超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2015825日后,重庆QN公司可以随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获得最高院的支持。

 

律师评析

 

合同中涉及到诉讼事项约定条款,也不是任意可为的,需要法律职业者通盘考虑后设计,要求设立此类条款的一方通常是基于某些隐含利益需要,而提出要求设立此类约定,提出此类条款者合同洽谈一般是居于相对强势方,另一方站在商务角度需要高度警惕此类条款的潜在风险。

 

对于格式合同中约定涉及到的诉讼类条款,不是常规诉讼事项约定时,一定要注意提醒相对方高度注意此条款,并保留提醒了相对方注意的证据,否则会对格式文本提供方来说会有此类条款无效的风险。实务建议:

 

在约定此类条款时,适宜于将条款放置在合同最后一页,忌放在合同中间页,并且将此类条款的字体加黑、加粗,还可以加着重号,这样可以起到特殊条款的注意作用,并且双方签章时,因为是最后一页,通常均会注意加黑、加粗内容。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