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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出借银行账户,要承担还钱责任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6   3085次
 

最高院判例:出借银行账户,要承担还钱责任

 

现实生活中,个人之间出借银行帐号的现象较为常见,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少见。借用银行账户,风险最大的一方是出借方,尤其是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收款时,极可能会承担债务责任,出借人可能需要承担不当得利债务责任。

 

咨询事例

 

咨询者:“律师,前两年我将自己一个银行账户借给一个朋友,前不久,我收到法院传票,我与那借我银行账户的朋友为共同被告,要我们还钱,我还是第一被告。对此一点都不知情,也没有用这笔钱,现在成了被告,这是不是有点冤?最终我会要还钱吗?”

 

律师:“具体是什么情况?”

 

咨询者:“我问了我那朋友,我那朋友将我的银行账户约定在他与别人签订的一个借款收款合同里,他依那合同约定收款后,违约了,现要还钱。”

 

律师:“您这情形,如果您所述属实,无其他例外,您成为共同被告不冤枉。”

 

咨询者:“我还不冤枉啊,一没用钱,二不知情。”

 

律师:“现行法律原本就明令禁止借用银行账户。”

 

现实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312发布“(2020)最高法民申578号”《刘Y、岳GZ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就是一例出借银行账户者刘Y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刘Y认可案涉银行账户由其母亲郭翠萍长期持有使用,无论该账户系其自行开户还是郭翠萍代为开户,均为刘Y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刘Y将其交由郭翠萍使用,即意味着同意将该账户出借给郭翠萍使用。郭翠萍长期使用刘Y的银行进行商事活动,发生岳GZ以郭翠萍、刘Y、刘ZG为共同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人刘Y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65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最终认为:刘Y作为银行账户出借人,二审法院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最高院最终驳回刘Y的再审申请。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这一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借人出借银行账户方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条给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判空间,但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出借人与借用人均有法律风险:非法所得可能被收缴国库;出借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出借人一般处以下处理方式:判决出借人与借用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出借人仅对本金承担责任;判决出借人根据自己的过错对本金(或者包括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人借用他人银行账号收取款项,对债权人是有利的,万一发生争讼,债权人可以将出借银行账号方列为共同被告,与只有一个被告相比,债权人的权益还更有保障些。

 

出借银行账号可能引发刑事责任,出借人可能因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如果他人将借用的账户用于非法交易,如洗钱、诈骗、赌博等活动时,即便不知情也会因此而受到牵连。如果出借人明知对方是要用于上述用途还把账号借给他使用,那么就会因此构成共同犯罪,将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还有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主要是税务责任,无论是社会组织(主要是企业)银行户,还是个人账户,当有大额的款项流动时,人民银行的监控系统会对此类账户重点关注,交易额达到一定额度时,税务机关就可能获取此类银行账户的信息,进行涉税分析。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