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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中采用“罚款”替代“违约金”的表述,妥当吗?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6   2082次

商事合同中采用“罚款”替代“违约金”的表述,妥当吗?

 

人们在签订商事合同,如经济合同文本中,时常有人使用“罚款”二字替代“违约金”,如果此类合同未经专业的对合同有精到研究的律师审订,一般不会指出如此用词是否妥当。本文从多种角度来分析商事合同中采用“罚款”替代“违约金”是否妥当。

 

“罚款”与“违约金”的文义解释

 

罚款:查询在线汉语词典的解释是“①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量的钱,是一种行政处罚。②订合同的一方 处罚违反合同的另一方以一定数量的钱”;百度释义是“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它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

 

违约金:查询在线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额。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均对违约金有专门规定。如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行为导致对方产生的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的,守约方还可以索赔”;百度释义是“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从上述释义来看,不言而喻,商事合同中使用“违约金”的表述是最为规范的。

 

咨询事例

 

咨询者:“律师,请您修订的《合作合同》文本收到,对您的批注观点完全表示认同。但是,有一个小小的疑问,就是您建议将‘罚款’改为‘违约金’,这有什么缘由吗?”

 

律师:“在人们的印象中,‘罚款’一词是用于有上下级行政关系中的用语,尤其是行政罚款最为多见。人们一看到‘罚款’两字,一般认为是一种无奈的感觉,还可能有一丝丝被欺压的感觉。而违约金是协议关系中的标准用语,因合同行为违约导致需要向守约方支付约定的财或物。商事合同关系中,尤其是常见的合作协议关系中,协议主体完全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如果在协议中使用‘罚款’的表述,而不使用‘违约金’的表述,给人一种双方主体欠平等的感觉。”

 

咨询者:“那么,万一在合同中使用的是‘罚款’,而不是‘违约金’,这条款会有效吗?”

 

律师:“一般情况下有效。但是,某些特殊情况下极可能无效。”

 

咨询者:“可能无效的情形,可否举例一二?”

 

律师:“如格式合同文本中,条款中约定有提供格式文本一方可以对另一方处以罚款时,当格式文本提供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罚款时,此条款是否有效,如果我是另一方的代理律师,就肯定会质疑此条款的有效性。”

 

咨询者:“如果在商业服务合同中,使用‘罚款’类条款,会有风险吗?”

 

律师:“商业服务合同,一般需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大部分使用的是格式合同文本,这得更加小心,尤其是合同中约定商家可以对消费者方处以罚款的条款时,万一发生商家对消费者的罚款争议,需要调解、诉讼时,此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极大。”

 

律师评析

 

法律、法规是没有禁止商事(经济)合同中使用“罚款”的表述,但考虑到语境、语义的情感色彩,以及商事礼仪的综合因素,原则上不宜在商事(经济)合同使用“罚款”替代“违约金”的表述。尤其是,我们法律职业人参与起草、审订的商事合同中,如果不使用标准用语“违约金”,而使用“罚款”二字,这有违专业要求,应当引起我们法律职业人的注意,不宜犯此类自己认为可能是无伤大雅的小错误。

 

在格式合同中,尤其是格式合同提供方的另一方是消费者,原则建议禁止使用“罚款”的表述,应当使用“违约金”。

 

(本类相关文章待续)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