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8-12-26 1628次 欢迎关注吴跃飞律师的微信公从号:吴跃飞
个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红包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有: 自然人之间派发的现金,这种情况最为常见; 企业向个人派发的现金,通常是作为员工福利; 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或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代金券、抵扣券、消费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等。 对上述三类红包的缴税管理,现时期有效的法规依据为: 2015年7月28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这个规章应当是一个未公开的文件,因为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法规库里检索不着。但是,可以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的法规库里可以检索到,说明此文件系内部文件。该文件的关键内容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规定来看,总结如下: 自然人之间派发的现金,不缴个人所得税。其实,税务局应当不是不想对个人红包不征税,而是考虑征税成本高才做出此规定。 企业向个人派发的现金,需要缴纳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派发红包的企业; 向个人派发的可抵扣现金类红包,不征税。 只是,会有一个问题,是2019年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会不会改变上述规定,还很难说,既然是个税改为综合税制后,那么个人之间派发的红包被征税的可能性极大。
吴跃飞律师 2018.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