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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是“道路”,哪些不是“道路”?会影响到赔偿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6   1783次
 

交通事故发生地,一般分为法定道路上发生的,与法定道路之外的交通事故,这两类事故发生后的法律后果,会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当交通事故发生在法定道路之外的其他道路时,首先得厘清楚此处的其他道路是不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司法律中规定的“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律师释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定义的道路包括以下几种:

 

公路:根据《公路法》第六条的的规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根据第二条规定,包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如厂矿道路、机场道路、港区道路等,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理。

 

广场: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是城市道路枢纽,是城市中人们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或者交通活动的空间,通常是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指在规划的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含非机动车)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上面是法律明确规定属于道路的内容,下面通常是不属于道路的部分:

 

通常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但社会车辆基本不通行的专用道路、田野机耕道、乡间小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前述甬道,城市小区中的可以通行社会车辆的路是否是的?这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只要是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解释便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经常有人问:住宅小区的车道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受交通安全法约束?这个问题,下文讨论。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