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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孩子同时落水,不救自家的而先救他家的涉嫌犯罪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3-01   1216次
 

两孩子同时落水,不救自家的而先救他家的涉嫌犯罪

 

中国人,认为大义灭亲,先利人后利己,这是道德高尚行为。殊不知,这种行为,在表象上看是品格高尚者所为,其实质,如果按照现代人性角度与法治角度,当某些特殊情形下,这是不值得提倡的,甚至行为者会触犯刑事法律。

 

咨询事例

 

咨询者:“我是某单位的宣传人员,领导安排我写一宣传见义勇为的事件。可是这事件有些特殊,当时是两个孩子落水,其中一个是这个见义勇为者自己的儿子,另一个是他人家的孩子,他先救的是他人家的孩子,而没有先救自家的孩子。最后导致人家的孩子无任何事,而自家的孩子现在躺在医院里,还没有脱离生命危险。领导认为这是我们单位值得宣扬的积极向上的好人好事。我想问吴律师您的是,站在法理上,宣扬出去会有什么不良社会后果吗?”

 

吴律师:“至少还需要告诉我,这个救人者救人时是什么身份?是水池的管理员,还是游泳池的救生员?或者是其他什么身份?被救的孩子是不是这个人带出去一起玩的?两个孩子有多大?”

 

咨询者:“这个见义勇为者当时仅是带着自家的孩子在游玩,无其他身份,两个孩子均约八岁。这个孩子不是他带出去玩的,不认识。”

 

吴律师:“你采访见义勇为者时,问他当时怎么想到是先救人家的孩子,而没先救自家的孩子?”

 

咨询者:“我是问过他,他说是想到自己的孩子知道一定的游泳技术,先救他人家的,也没事。”

 

吴律师:“如果,是这种情形,我个人认为,不宜宣传。”

 

咨询者:“为什么?”

 

吴律师:“这种见义勇为行为不是道德高尚,而可能涉嫌犯罪。理由是:

 

第一,父亲带孩子出去,甚至非亲人带他人家小孩去外游玩时,成年人负有对小孩的照看义务,当小孩面临危险时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第二,亲属之间,尤其是直系亲属之间,负有相互扶助责任,当亲人面临危险时,另一方在不危及自身安全前提下负有救助义务;

 

第三,至于救他人家的孩子,这只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当道德义务与法定义务冲突时,法定义务优先于道德义务,如果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而不履行,就可能涉嫌构成所谓的不作为犯;

 

总结成一句话:人与人之间,有责任就可能构成刑事法律关系,无责任就无刑罚。

 

您咨询的这种事,站在以前的非人性角度,道德利益高于法定利益角度,值得宣扬,但是现在是法治社会,您将这个事实传播出去,如果被广大法治意识强烈者分析与发酵,将可能产生对见义勇为者、当地社会不利的后果。以上观点谨供参考。”

 

律师评析

 

上述咨询事例,最终形成刑事案例的可能性较低,只是,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如果一个人对自家亲人都不履行基本的法定义务,在自家亲人与他人同样面临威胁的条件下,不先救自家亲人而去救助他人,如果被认为是道德高尚、见义勇为者,这在逻辑上就是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道德的最低标准都无法满足,何来道德高尚?

 

法律是社会参与者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道德,虽然也有社会规则的作用,但当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冲突时,法律义务必须优先于道德义务,否则就可能产生违法后果。

 

吴跃飞律师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