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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刑罚者能否从事教师、医生、药师、营养师职业?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3-01   2059次
 

受过刑罚者能否从事教师、医生、药师、营养师职业?

 

本律师公开发表《受过刑罚人员,哪些职业禁止从事,哪些职业半禁止,哪些无限制?》一文后,有数位在后台留言:吴律师,能不能增补一下“受过刑罚者能否从事教师、医生、药师、营养师职业”?这确实是本人遗漏了这几个重要职业的信息,现发文增补。

 

教师,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由此说明,刑罚种类仅是拘役、管制类刑罚是不影响教师资格的,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缓刑)者,根据本律师的理解,因为有期徒刑未执行,不算是受到了有期徒刑的处罚,仍然可以从事教师职业。当然,受过刑罚者,即使依法可以不失去教师资格,但也恐怕无人敢聘用。

 

医师,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说明仅有禁止期两年,刑满两年后可以申请注册。

 

执业药师,根据原人事部于1999年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二)受刑事处罚的……”20193月,国家药监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中,未对执业药师的注册申请作禁止性规定,但也未对原人事部作出的《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废止规定,说明原人事部的规定仍然未失效。因此,受过刑罚者不能从事执业药师职业。药师注册要求严于医师,可能是因为药师提供的服务是直接给患者,刑罚者有部分是涉毒犯罪,立法者为防止这类人接触某些特殊药品后毒瘾发作,而医生提供服务还需要经药师审定药品多了一道屏障。

 

营养师,因为是普通职业,暂时无需申请注册,因此暂未发现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此,那犯食品安全罪受过刑罚者,不要考虑食品类职业创业,如当餐饮店老板都不能当。

 

根据《药品管理法》中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者,都要求“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受到过涉及到药品管理犯罪类刑罚者,应当是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经营职业。

 

吴跃飞律师  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