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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个人信息者同意买卖本人信息,买方卖方仍涉嫌违法犯罪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9-10   5441次
 

只要有手机的人,应当没有哪个没有接到过骚扰信息、骚扰电话的,这些结果的出现,均是因为存在着个人信息交易地下市场,并且这个交易市场基本是以互联网为工具进行交易,地下交易市场中交易的个人信息有相当一部分,形式上可能已征得了信息主体(个人)同意了的,即:

 

“叫卖者”(个人信息转让方)居于这条黑色交易链中的上游,他们寻找愿意出售个人信息的个人注册网络店铺账号,再将整套个人信息(账号注册人的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等)打包为“产品”,通过互联网进行明码标价转卖给他人,这些个人信息出售者被用于售假、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目标。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与朋友成立了一家信息科技公司,主要做信息处理与交易服务,其中有一项服务是向某些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潜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只包括三项,即个人姓名,个人身份证号、手机号,不包括银行信息。我们在获取这些个人信息时,均取得了本人的书面授权同意。现在想请教您的是:我们这种已征得个人同意获取其个人信息并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是否会有法律风险?”

 

吴律师:“可以明确告诉您的是,根据现在的法理,贵公司这种即使征得了个人书面授权同意获取与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授权,这是无效的,极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咨询者:“啊?怎么了?个人信息不是公民的私权利,本人可以任意处置吗?”

 

吴律师:“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身份证信息,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个人私权利,另一方面有社会属性,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管理,个人的身份证信息流失到犯罪者手中时了,除了可能损害身份者个人法益,还有另一种可能是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

 

律师评析

 

出售个人信息的群体主要是城郊或农村地区的老人、民工等,这些人群的身份证件的商业使用频率低,在商家眼里的价值较高,据说这类人群个人信息每交易一次可以获得几十元甚至上百元收益。“叫卖者”为了逃避打击,通常叫卖者会让出售人签订“个人信息转让授权书”,认为出售者同意购买者使用其身份信息,同时征得了信息者个人书面同意,将其身份信息进行交易,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了。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个人信息交易活动中的买方(含身份证信息本人)与卖方均构成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主办的《检察日报》和其官网上公开发表《经同意买卖个人信息也属违法犯罪》文章,其倾向性观点是即使征得了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买卖,将个人信息进行买卖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99

于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