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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捉奸需要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10-11   4808次
 因捉奸需要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的宪法渊源,是刑法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

 

现实中,发生捉奸的现场要么是酒店或其他公共场所,要么是私人住宅中,当因捉奸需要,未经住宅所有者或管理者的许可侵入住宅捉奸,会不会构成入侵住宅罪?

 

现实判例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发布有“(2017)湘012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本案是专门针对因捉奸目的进入他人住宅者,被认定为非法入侵住宅罪的案件。

 

基本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两名,一名为李某,一名为曾某。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宋某于2001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采用非法手段获得有2001年湘邵字第85号“结婚证”),案发前,两人关系已经恶化。李某怀疑宋某与其他男性有男女关系,201382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获悉宋某与李某2在长沙县星沙AA园小区某别墅“鬼混”后,纠集被告人曾艳元等人共同前往该别墅“抓奸”,并嘱咐注意收集“奸情”证据。

 

曾艳元等人持木棍将别墅侧面玻璃门敲碎后非法进入该别墅,强行闯入该别墅二楼卧室,找到在该卧室内的宋某与李某2,控制宋某与李某2不让其穿衣服,强行剪宋某头发,并用摄像机进行拍摄,随后,被告人李某等赶到该卧室,对宋某、李某2实施了打骂行为,并以发生纠纷为由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鉴定,两被告人的入侵行为造成财物损失为950元,被害人宋某、李某2伤情为轻微伤。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曾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主要理由

 

1. 住宅安全不受侵犯是公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以及人格尊严的最基本保障,更加是公民免于恐惧确保安全的坚强堡垒,其安全信赖不依赖于住宅本身的坚固防护性能,而是来自于法律强有力的保护,如茅草房与别墅的安全防护性能差异极大,但法律给予的保护权利是一样的。

 

2.住宅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非因法定事由,并依法定程序,任何人均无权侵入他人住宅,也不得强行滞留在他人住宅内。凡是由合法权利人有效封闭,实际控制,作为人们用于居住的私人空间,比如牧民的帐篷、穷人的茅草棚在内均受法律保护,未经主人许可,不得强行进入。

 

3. 具体到本案中,两被告人未经别墅所有者或管理者的许可,破门强行闯入别墅卧室,对合法进入别墅的宋某等人进行殴打、辱骂、侮辱,非法控制人身自由,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4. 被告人辩称进入他人住宅是基于捉奸需要,这不能作为否定非法入侵住宅罪的法定理由,不予采信。

 

律师评析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被判定犯有非法入侵住宅罪,有如下关键原因:

 

一是无法有证据证明宋某与他人的现场通奸;

 

二是破门而入,破门而入,这是任何人无法容忍的行为;

 

三是对被害人有人身伤害,并损害了小额财产损失。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