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品文萃

法制科长对局长会议的违法决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被判犯罪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6   3830次
 

法制科长对局长会议的违法决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被判犯罪

 

中国的法制科长,在许多人眼里可能是一个不起眼的职位。但是,有些法制科长,不知是专业水平差,还是其他什么主观原因,对所在局领导的违法决议,不依法提出反对意见,可能是认为即使领导们的决议违法被追究责任,也与自己这个法制科无关。殊不知,法制科长如果明知局长办公会决议违法,而未提出异议,将会被判滥用职权罪!下面便是一此类情形的真实案例。

 

现实判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有“(2019)冀刑申26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本通知书全名为《赵ZH滥用职权刑事通知书》,所述赵ZH,是某河北省临Z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任临Z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科长,被河北省临Z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3刑初240号”《马JH、赵ZH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处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ZH身为该县工商局法制科科长,在参与该县的某次局长会议中是决议记录人,因本次局长决议的违法性导致国家产生较为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赵ZH身为法制科科长,对该次违法的局长决议没有依法提出反对意见,最终被:

 

1.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JH、赵ZH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2.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JH、赵ZH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二人系在单位领导指派下工作,对危害后果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3.申诉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ZH你对河北省临Z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7)冀04刑终35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的行为未涉及行政职权、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原审程序违法、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关于你申诉称你的行为未涉及行政职权的问题,经查,你是临Z县工商局法制科科长,作为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人亦明知会议内容,你虽是陪同马JH前往法院,但本身具有对临Z县工商局相关业务及法律文书合法性审查的职权,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4.申诉审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赵ZH你因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不服河北省临Z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刑终350号刑事裁定及(2018)冀04刑申102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的行为未涉及行政职权、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原审程序违法、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原裁判认为,你系临Z县工商局法制科科长,具有对该局相关业务及法律文书合法性审查的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刑罚。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你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裁判以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律师评析

 

有人看到这个案例后,感叹一声:想不到担任一个局里的小法制科长,也有刑事风险,并且这种风险还来得是那么的令人意想不到。

 

法制科长,原本就是行政机关的法治倡导者、建设者及维护者,看到领导决议违法但还保持沉默,甚至还支持、践行此类违法决议,这应当有违法制科长的法定职责,追究此类人的刑事责任,应当也不算冤枉。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