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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之间因疫病发生索赔,有法律依据存在吗?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6   3257次
 

请问律师:各国之间因疫病发生索赔,有法律依据存在吗?

 

本次世界性疫病事件,因为自媒体的发达,人人都是写手,与个性思想发布者,只要稍有文化者,均可能在自己的自由地发布自己的高论。更有一些人,不知是图快速出名,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造势起诉他国政府,有些不明就里的人,就因此而向自己身边的律师打探:律师,到底因疫病问题,我们普通百姓可以起诉他国政府吗?政府与政府之间向国际法庭起诉的法律依据存在吗?起诉会受理吗?会判决吗?判决了会执行吗?下面就此类问题,作一个简单地普法说明。

 

咨询事例

 

咨询者:“律师,我们普通百姓因疫病问题起诉他国政府,有这种可能性吗?起诉后会受理吗?”

 

律师:“据我的法律知识,有可能性存在,但不具有可操作性。因现时期中国大陆实行的是立案登记制,只要提交起诉状就有受理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不大。您看一看咯,前一段时间所谓的民间起诉某国政府,我是没有看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的。”

 

咨询者:“如果,政府之间因世界性卫生事件诉讼,这可以依据的到底是什么法律?”

 

律师:“应当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但这个国际条约效力只能及于该条例的缔约国之间,并且对于缔约国之的争端解决规定十分原则性,操作性也欠强。”

 

咨询者:“如果,万一这类政府之间的判决下来了,被判决政府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吗?”

 

律师:“国家间的司法权是各自独立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没有罚则篇,国际性质的法庭难有可能作出处罚判决。即使判决有效,执行的可能性也极低。”

 

律师普法

 

《国际卫生条例(2005)》(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IHR)是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法,现有会员国196个。

 

在第60届世界卫生大会14日开幕当天,中国政府发表声明说,将于615正式生效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适用于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中国全境。

 

《国际卫生条例(2005)》通篇均没有明确罚则内容,只在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争端的解决:

 

1. 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就本条例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端时,有关缔约国应首先通过谈判或其自行选择的任何其它和平方式寻求解决此争端,包括斡旋、调停或和解。未能达成一致的,并不免除争端各当事方继续寻求解决该争端的责任。

 

2. 如果通过本条第1款描述的手段未能解决争端,有关缔约国可商定将争端提交总干事,总干事应当尽全力予以解决。

 

3. 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方式向总干事宣布,对于以本国为缔约国的本条例解释或执行方面的所有争端或对于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它缔约国有关的某个具体争端,它认定仲裁是强制性的。进行仲裁时应根据提出仲裁要求时适用的常设仲裁法庭仲裁两个国家间争端的任择规则。同意认定仲裁为强制性的缔约国应当认定仲裁裁决具有约束性而且是最终的。总干事应酌情向卫生大会通报此类行动。

 

4 本条例不应侵害可能作为任何国际协议缔约国而寻求其它政府间组织或根据任何国际协议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缔约国的权利。

 

5. 如果世卫组织与一个或多个缔约国之间就本条例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此事应提交卫生大会。”

 

从《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内容来看,那些准备起诉,或已起诉他国政府者,难以找到规则依据。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