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大伟
2013-10-29 5589次
当代国人,尤其是百姓们普遍认为:法院的门不是给百姓开的,是给有钱(权)人开的。百姓的这种思维,除中国现时的法治现状确实有些令百姓不如意外,还有就是中国法律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也是重要原因。中国法院的人财物均要依靠地方政府供给,最为简单的道理就是“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地方法院审理活动中要想不受地方政府干扰,在当今现实的情况下,可以说基本上不可能。 曾听到一个笑话:某法院院长去政府办一点事,碰到法制办首长,该首长警告院长:你这个月又受理了一桩民告我们政府的官司,看你这个月的奖金还想要不?! 这个冷笑话有点冷,但确实是现实中的一个缩影。吴跃飞认为,中国的法院如果不与地方政府完全脱离人、财、物关系,就基本别想做到司法独立。 吴跃飞 没有仔细留意过中国法律制度历史的人,可能不太愿意相信如下这个说法:从古代到一百多年前的中国,是没有独立的法院组织的。 中国现代司法制度并非直接从自己的历史传统中演变而来的,而是传统司法在西方司法文明的冲击下渐次转型而形成的。古代中国没有分权制度的设计,行政与司法高度合一。知县和知府,既是拥有行政管理权的地方官员,又是拥有司法审判权的法官大人,同时还是教化地方民众的道德楷模;县衙门既是地方行署的办公所在地,又是民刑案件的过堂听讯处。同时,在古代中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没有区分,即没有检察官,更没有律师。在衙门内,根本不讲究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施行刑讯逼供的现象比比皆是,完全谈不上近代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机构。加上法律的道德化及其判决的不确定性等,使古代中国的司法权的运作呈现出非理性特征。 著名旅美华裔历史学 有位历史学家说过,假如你要了解一个国家的状况,最好的办法之一是看它的法院以及相关的法律体系。因为,这是当时的社会关系、文化状况、国家管理状况集中体现。1810年,中国的法典(《大清律例》)第一次翻译成英文出版,英国的一份报纸《爱丁堡评论》说,看来,中国人在很多方面的知识都是不足的,我们发展很快的东西,他们都不知道。 清末司法改革是中国古代传统法治开始转型的起点。在上个世纪初的清末修律中,中国政府开始引进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的法院组织机构,建立起全新的法院体制。光绪32年(1906年) 在西方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影响下,清末司法改革循着分权方向,致力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立法权在议院设立之前,名义上由资政院代行;行政权属内阁与各部大臣;大理院掌管司法权,负责解释法律,主管审判。虽然清廷不可能实行真正的宪政改革,但形式上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毕竟是对以皇帝为首的各级行政官员总揽司法权的否定。 效仿西方和日本,改变地方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推行四级三审制也是清末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以省议会为立法机关,以总督、巡抚为地方行政机关,以高等审判厅为地方高级审判机关。同时在府、州县设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我们同时还注意到,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不仅移植了大量西方近代的司法制度和原则,也引入了不少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司法观念,诸如公开审判、司法独立、人权保障、律师辩护、平民陪审、无罪推定等。由此,中国初步建立起与西方接轨的司法体制,近现代中国努力摆脱专制主义传统、走向法治社会的序幕正式拉开。 诚然,我们必须看到,自清末开始的移植先进的诉讼制度和司法体系,以及原则和观念,随着王朝更替和岁月动荡,大部分都半途夭折,留下了诸多遗憾。尽管中国第一批现代法学先行者们真诚地希望学习西方法制以强国富民,付出了巨大的艰辛,但是由于在专制体制内,这些学者们毕竟不是直接的决策者和执政者,由此导致他们诸多努力往往事倍功半,付之东流。显然,这是历史的无奈和悲哀。不过,当年这场颇为轰轰烈烈的修律与移植西方法律运动,对后来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难想象,在中国顽固的传统中,域外法律移植的本土化并非一帆风顺。但虽屡经挫折和风雨,其具有的普遍价值和意义始终没有泯灭。 它如同从域外文明引进了先进的法律种子,播撒在中国这个文明古国的大地上。后来的历史发展证明,一旦适宜的气候降临,这些种子就开始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可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这是作者 雪莱的哲理也告诉我们:“冬天都来了,春天还会远吗?!”我们每个普通百姓都期待着冬天之后的春天。 ——吴跃飞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