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跃飞原创

今年后的非全日制本科毕业者再无机会从事法律职业

作者:吴跃飞

2018-02-09   2699次
 

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五款的修改建议函

 

国家司法部:

本律师对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第五款: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建议修改为: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将“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的“全日制”与“非法学类”字样删除,理由如下:

第一,中国宪法第十九条中明确有“鼓励自学成才”字样,删除“全日制”与“非法学类”字样,适当准许社会上此类自学成才群体准入是对此宪法精神的贯彻。这是建议删除“全日制”字样的理由之一。

第二,随着国家教育部最新(2018年)的针对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专业设置目录清单来看,取消了全部法律类专业,且变更为“法学”专业后,并对报名资格进行控制与审查,相当于2018年开始,非全日制法学类本科教育将受到严格限制,这是建议删除“非法学类”字样的理由之一。

第三,允许非全日制本科学历者获得法学、法律类研究生学位后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也是一种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需要:我们国家人口如此之多地域如此之广,总会有相当一部分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无法获得全日制本科文凭,如果仅允许只有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历者才有机会与可能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有些欠妥当,并且有违中国SHZY制度中“公平、正义、平等”的基本原则,很容易被人们诟病为“中国的法律职业已沦为贵族式精英职业,而贫困的上不起全日制大学者,即使再优秀,对法律职业再渴望,也没有机会进入”。

第四,世界上其他许多民主与法制有特色的ZBZY社会,他们没有法学本科教育,进入法律职业全部要求是法学研究生学位,不问其本科学历形式,这是满足法律职业复合型人才特征的需要而设计的制度。中国如果能让非全日制本科者获得法学、法律研究生学位后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也是向社会招揽复合型人才的一个重要渠道之一。

特此建议,望司法部对此慎重考虑,并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作出适当修改。

吴跃飞律师(手机号13207481660微信号同)  吴宏飞律师

2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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