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跃飞发明

试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简政放权

作者:吴跃飞

2016-03-12   3736次
 

  

 

本文是本人自考本科行政管理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为李泉先生,武汉大学享有本文著作权。我至今已在武大参加了三个自考本科的毕业论文答辩:一个法学院的法律本科,一个是新闻传播学院的广告学本科,一个是今天这个。感觉武汉大学的毕业答辩有其特色之处,在答辩要求上还感觉较为严格,对于论文抄袭者的控制通过力度还是存在,如果对自己论文内容完全不了解者不熟悉者,基本上不会让你通过答辩。

3月,是樱花烂漫时节,武汉大学的樱花名气不小,有许多人专门从全国各地赶过来赏樱。开展本次论文答辩的武大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正好在武大樱花区域,我们这些参加答辩的上千名学生可以免门票进进入,只须凭准考证进入。

本论文是专门针对中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所写,并将商事登记制度结合简政放权作了一定叙述,如果您对世界及中国商事登记制度有兴趣,本文可以给你提供一定的信息参考。

论文的创作完成时间可能只有两个至三个晚上,但构思时间较长,能快速创作完成,可能还是得益于自己较为强大的文献搜集能力。今天凌晨2点多从长沙坐卧铺出发,早上7点到武昌,晚上七点回到长沙,参加一个论文答辩就这样搞了一天。

(正文为原文,为适应网页版需要,格式作了适应性调整)
                                            
吴跃飞律师
                                                                     
2016312日于武大樱园

 

 

 

商事登记制度一般可以体现一个国家的行政治理水平,尤其可以体现一个国家的简证放权程度。简政放权,这是中国历朝历代行政长官在努力研究的课题,而实质效果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司法制度、行政制度紧密相联,中国政府启动的本次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仅是政府简政放权过程中打开的冰山一角。本课题试剖析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简政放权之间的某种关联现象,尤其是通过对世界上制度较为先进的商事登记国家作一定研究,并与中国现时期的商事登记制度作比对分析后认为,中国应当借鉴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国家的成功经验,将商事登记制度结合简政放权政策的实施一并推行,以期建立有限政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客观上挑战了商事登记领域的部门分割、条块分割,释放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信号,是“简政放权”的“升级版”,为了科学考核工商行政中的商事登记,建议国务院建立商事(三证合一)登记后评估机制,以最效率、最科学的方式推行商事登记制度,以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本研究的部分内容涉及到了中国香港商事管理登记制度,香港的简政放权制度实行得较为理想,一个重要的保障制度是公正严明高效的司法体系,这对中国大陆有良好的借鉴意义;认为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与管理司法体系(首先主要是立法)对于健全商事登记与管理制度,以及更好的实现简政放权目标是较为理想的路径。

 

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简政放权;行政管理

试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简政放


引言

中国随着改革进程的变化需要,对商事(企业)登记制度也于2014年作了重大变革,这些变化对于体现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角色变换有重要意义,本课题试剖析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简政放权之间的某种关联现象。

一、试析商事登记制度体现政府简政放权的研究背景与现状

1.研究背景

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主要通过经济管控来治理社会经济,因为政府的手伸得过长,往往不利于经济的正常发展,时常出现社会经济治理上的扭曲现象。市场经济时代的现代社会,政府对经济管控职能必须发生重大转变才可能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

当代中国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本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2014年)前,仍因政府伸向市场的手过长,导致经济现象中体现有大量的计划经济时代痕迹,抑制了市场经济活力的迸发。在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现时背景下,中国政府必须做出针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变革才能适应全民创业与万众创新的需要。

2013年全国两会后不久,国务院掀起新一轮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简政放权改革热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被人们认为是在牵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牛鼻子,是理顺政府与市场及社会关系的重要突破口与切入点,是体现政府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在朱镕基总理时代以及温家宝总理时代,均提出过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但最终因多方面原因无疾而终。

2.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及简政放权研究现状

对于商事登记制度结合简政放权的研究,在中国知网上以检索主题为“商事登记制度 简政放权”进行检索获得约38篇研究文献(检索报告可参见附录),最早发表的时间为2013126号,最近发表的时间为20151015,文献发表类型主要为报纸及期刊为主,仅有硕士论文一篇,这些检索文献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的文告性文献,其实并非是学术性研究文献。

蒋婧[1]认为中国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商事登记立法滞后(典型的特征有商号权与商标权注册与登记的混乱)[1]、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混淆、审查程序不合理、后续监管和退出机制(主要税务注销程序欠简便)不完善等。站在市场经济角度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定位,以及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作用要求来看,许多专家研究认为,中国商事登记改革除首先必须简政放权外,还主要应从如下四个方面深入推进:统一商事登记立法(可以考虑将相关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层面),建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构建以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完善和强化司法保障和法律救济。蒋婧的研究成果基本体现了商事改革前的现实现象。

滕俊斐[2]认为:从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整个世界的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的迅猛发展,深刻地影响与改变着这个世界,这些社会团体参与到企业等主体的社会化管理,参与到民生事业的建设中,在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完善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带来的政府简政放权,以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使市场主体更加活跃,为企业协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研究中提出了去行政化思维、增强协会管理与筹集资金的能力、搭建企业发展服务之平台,成为政府监管助手,实施公益服务方面,增强协会自我监督能力等路径上,让企业协会更加健康发展。滕俊斐的观点是认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政府简政放权后完全可以依靠社会性团体来进行商事主体的自我管理,以社会团体职能替代大部分政府监管职能。

其他研究文献也大部分认为:政府的简政放权,其实质上有相当一部分因素是政府某些相关部门和部门利益必须让渡出来交由社会自行调控,政府可管不可不管的社会性事务要坚决不管,交由社会自律组织进行管理;商事登记制度,因西方国家的商品经济较中国发达,在商事登记制度建设上应当有许多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

3.本课题的研究内容

本研究试着从国外的部分商事登记制度、当代中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来对比与分析本次改革的商事登记制度所体现的政府简政放权方面的社会意义,并最后陈述一下作者本人一些相关的个人观点。

 

二、商事登记制度与政府简政放权

1.概述

商事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石,并且一个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最直接能体现出政府简政放权水平,即商事登记管理体现的是政府对市场直接管理的这只无形之手有多长及力度有多大,通常是在计划经济制度下,商事登记制度管理十分严格,处处体现的是政府在操控着市场;在市场经济制度下,政府对于商事登记制度管理较为宽松,一般是由市场自行调节商事行为,政府只在商事登记形式及商事登记信息管理上做出要求与管控,政府充当的是守夜人角色,其他社会性事务主要靠经济法律维持运转。

因多方面原因,1949年新中国政府成立以来,政府机构越来越臃肿,且行政效率也越来越来低下,而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效能也不十分理想,数次喊出口号:政府必须简政放权,首先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开始。

可是,因为中国政府的各部门基于部门利益而把持着,各部行政主要领导都想通过增大本部门的市场管理行政职能来从市场中获取权益,导致中国的商事管理制度明显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业主体的筹办人,即行政审批的申请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一般是指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个体户、合伙企业、农民合作社、外资企业、农业合作社等)资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综合法律行为。

简政放权是指精简政府机构,把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企业,是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阶段,针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职责不分、政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状况,为增强企业活力,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而采取的改革措施(本定义来源于百度百科)。但是,现在人们对于简政放权增加了新的定义:政府要做的关键事务是税收、国防及社会治安与司法工作,其它与市场经济相关联的事务需尽可能由市场自我调节;中国政府网上对于简政放权的通俗性定义是“政府的自我革命”。

2. 国外企业的登记制度主要内容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有必要对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企业登记制度作一概述。

登记体制  企业登记工作大部分为政府行为,即由政府的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比如:美国各州的州务卿办公室;新加坡的公司与商行注册局;泰国的商业注册厅;英国贸工部下属的公司注册署;日本的各级法务局等均为企业登记注册机构。除了政府机构之外还有非政府机构进行企业登记的,如法国的各城市的商事法庭;德国及韩国各地法院也负责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在登记管辖上,基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全国相对集中的统一登记注册,这种情况一般主要出现在国土面积较小而集中的国家,如英国的公司登记署及其五个分部,泰国的商业注册厅及其派驻各省的注册官;除上述英国与泰国外,其他国家大都是属地管辖原则(中国是典型的属地管辖登记制),即由各省、州、郡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本辖区的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程序  国际上对于商事登记申请均要求申请人向行政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行政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或折衷审查。随着社会信用管理制度的健全及法治水平的提高,和政府简政放权理念的推行,国际上进行商事登记实质审查的国家相当少,大部分只进行形式审查,极少数国家进行折衷式审查。商事登记形式审查产生的法律后果归申请人承担,行政登记管理机关主要实行事后监督为主。中国在2014年以前实行的是商事登记实质审查形式,只是产生的后果并没有达到设立实质审查制度的预期值。

登记事项  所谓的登记事项,一般是指体现在营业执照上或/和公司章程上的内容,各国之间均有一定差异,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是在法院的商业法庭登记薄上注册标示的;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英美法系国家登记事项主要要求备案在公司的章程里。登记事项一般主要有以下基本内容:公司名称、住所、公司资本或资本总额或开办费、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发起人名称、住所、身份、董事监事会成员、经营期限或开业时间,其它事项还有经营管理、业务范围或从事的行业、公司执行人、执行人的代理人权限、缴纳税费情况等。中国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上登记的事项较少,一般只有公司名称、住所、公司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事项。

注册资本制度  主要有两种注册资本制度,即法定注册资本制和授权注册资本制(中国本轮商事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由法定注册资本制改为授权注册资本制),通常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授权注册资本制者居多,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者居多。现实中发现这两种资本制度各有利弊,为了顺应现代经济形势的发展,大部分国家的公司立法都作出了融合性变革,连一向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如德国、日本(典型的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等国的公司法中也出现了所谓的“折衷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章程中确定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一次性全部缴清公司即可成立,但在公司成立前由发起人和认股人认购的股份总额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法定比例,其余部分资本可以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随时添加。国外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普遍较低,甚至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中国本轮商事改革中对大部分普通公司注册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理论上是一元钱即可以注册并成立公司,并且对于除某些特殊行业的公司外,不再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法定验资。

企业名称登记制度  企业名称权又称之为商号权,也是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俗称为标记权利,各国均实行企业名称登记前查询制度,在主营业项的同一类别中如果存在有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企业名称,不会核准使用,这一点各国基本相同。

经营范围登记制度  国外企业的登记注册,除了需特别许可的企业以外,一般都没有具体的经营范围登记事项的规定,但是往往在公司章程中有经营范围的要求,即各国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管理有淡化趋势。中国的商事登记管理中,以前对于经营范围管理较为严格,本轮改革启动后,对于企业的经营范围登记要求标准在降低,甚至一些城市(如贵阳市)签发的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上只标注“国务院行政法规及法律规定不得经营的禁止经营;行政法律及法律规定必须凭证经营的,凭行政许可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无须行政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经营”

从上述企业登记制度来看,无一不是体现着政府简政放权的理念,只是有一点必须说明的,这些国家对商事登记管理重点进行事后监督的一个主要原因可能与这些国家的司法制度较为健全有关。

3. 中国香港的商事登记及管理理念

《香港商业登记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商业主体在港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须向香港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发放《商业登记证》,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一个具有商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身份,也同时完成了税务登记,而登记业务的受理材料只须提供投资人身份证明即可,大大简化了程序,除了提高了登记效率,还体现了简政放权的社会治理理念。

对于有特定高级组织形式的商事主体(如公司),香港政府则通过设立公司注册处等机构来解决,而职权范围仍仅限于商事主体的身份权的登记,决不插手商事主体的经营项目监管,也不承担由经营项目引发的风险和责任。

在中国国香港注册成立公司时,申请人须宣誓或声明以遵守各注册事项的法定声明,商事登记机关对各股东、董事的签名的真实性不去考究,但会要求申请材料上同时有一个见证人签名(无需特殊身份),则推定为真实有效,如果材料有假,法律责任完全由签字人或做出声明的人负责。此规定保证了香港公司注册处从未卷入由于虚假材料而引发的公司登记注册法律纠纷,并且还较好的体现了政府对商事登记管理上的简政放权特色。香港的商事登记宣誓制度,可能与其司法文化中实行的“自由心证”制度有某些关联性。

香港商事管理登记中的简政放权行为,一个重要的保障制度是公正严明高效的司法体系。港府对于商事主体的产生登记条件十分宽松,但对于事后的监督十分严格,只要发现任何有违反法律法规甚至商业道德的商事行为,必将有行政介入,但行政执行人员不直接处理行为者行为,执法者本身不对违法行为者直接罚款而是发出传票,违法者到指定地点去交款或申辩。这种对于处罚权力的分离配置提高了执法效率,可以减少贿赂执法者的情况,增强执法力度,保证清正廉洁。

香港成功的商事行政管理制度,影响了本轮中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所以国务院决定先从与香港毗连的深圳市开始试点,然后慢慢扩展至广州市及全省,最后在全国推行新商事登记制度。

4. 中国商事登记制度发展历程及其简政放权问题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经过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消失期(1949—1978),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政府的附庸,不对企业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个阶段是恢复期(1978—1992)19828月,国务院颁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企业未经核准登记,不得开业经营,从此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建设全面展开,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开始进行商事登记管理;

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发展期(1992—2013)1994年以后,国家先后出台了《公司法》、《外资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注册登记的弊端日益突出,限制了市场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社会资源配置的公正与效率,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个阶段(2013年至今)是改革突破期,20131228,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推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201427,国务院基于《公司法》的修改而配套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和地方的改革,进一步降低了商事登记的要求,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市场的准入,对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和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改革的力度和方式来看,也存在如下问题:1、商事登记立法分散、修改进度慢(没有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法规及规章);2、地方改革内容不一,缺乏法律支撑;3、准入门槛高、创业难;4、审查原则模糊,登记效率低下;5、名称核准限制多;6、信息公示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1、权力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2、计划经济的深远影响;3、商事登记发展历史的影响;4、缺乏成熟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经验可以借鉴;5、立法支撑和国家层面重视不够等[3]

上述四个阶段中,前面第一个阶段,因为中国经济体制照搬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无商事登记与管理可言;第二个阶段中国有了商事登记与制度,但仍然无处不存在有计划经济的痕迹,政府这只手无处不在地干预着市场经济主体的管理行为;从第三个阶段虽然各届政府从内心上希望实现通过国家商事登记制度的变革来首先实现政府简政放权的职能转变,可由于多种原因一直只能停留在文件与政策上,甚至难以体现在法律法规层面上;从第四个阶段开始,政府才下定决心将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来体现政府简政放权的决心与魄力。

2013年起,广东省的深圳、珠海、东莞等市先后启动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打破了整体主义格局下的商事登记的法律制度和实施规程,体现了“放松监管”的世界性潮流,商事登记制度进入了突破阶段,尤其是在2014年度公司法的修订,公司登记管理发生重大变化,再加上国务院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与简化商事登记与管理相关的法律及部门规章,标志着中国的商事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

商事登记制度实质体现的是政府行政审批制度之一部分,从上述商事登记阶段来看,中国商事登记审批呈现如下特征[4]

中国的商事登记是市场准入制度,因中国是计划经济转型至市场经济的国家,转型不可能一次到位,这个转换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市场准入制度,导致程序繁琐,市场主体的登记成本高,容易出现行政审批腐败现象。

法律法规欠健全,因对于商事登记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则,仅有行政法规有一些规定,导致登记标准不统一,各省各地均有地区特色规定。商事主体十分复杂,如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企业形式种类繁多,且有着各自的商事登记规范和实施程序。

在登记要求上对市场主体的准许门槛较高,主要呈现为对企业登记要求多、门槛高、注册难,前置审批程序繁杂。以企业住所登记地要求为例,现时的工商行政法规规定:企业申请营业执照时,需要有供给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验的商业性住所——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这些规定必须放开,因为中国物权登记制度尚在健全中,还有大量的小产权房、农民宅基地房屋无法提供产权证,没有产权证就没有成为企业住所及经营性场所的可能,住宅性房屋也没有成为企业住所的可能,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许多家庭住宅作为商业住所完全不会影响社会关系,本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革除了这些限制性要求。如果,根据中国改革前的商事登记规定,乔布斯当年在中国创办苹果公司的办公地点选择在自己的车库,比尔盖茨创办微软公司也是初创于地下室,都是非法的,有人戏言这种桎梏性规定的直接结果就是中国不可能诞生苹果公司这样伟大的企业。

商事主体资格多重管理。中国行政管理有一最大的特点是各衙门的官本位意识十分强悍,在行政法律意识上错误地以为是行政规则是限制公民权利的而非限制行政权力的,导致各行政部门为了在市场管理上争得利益,想尽一切办法向市场要监管权力,因行政监督乏力,经常出现九龙治水后果,当有利益可争时对该权职的争取不遗余力,当有不良行政后果要承担时就想办法踢出去,总之是部门利益纷争严重影响了简政放权制度的推行,最后结果是市场主体利益受损,行政效率低下。企业的营业执照,如同人的身份证,改革前的企业身份证要求申请人获得各类资格许可后才可能取得营业执照,这在行政管理逻辑上显得有些荒谬。

对商事经营范围的管理呈现桎梏性特点。企业的经营范围,理论上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只要不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的经营范围均应当受法律保护。可是中国改革前的商事(企业)经营主体在申报经营范围时,工商行政机关的随意性较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然在内部颁发有企业经营范围目录,国家标准部门也发布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GBT_4754-2011),但在执行过程中工商登记人员还是随意性较大。本轮商事登记改革启动后,长沙市政府为了提高商事登记效率与统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事务,启动了一套“长沙市商事登记经营范围咨询服务系统(试运行)”,长沙市新设企业和变更企业经营范围者一律事先通过此系统在网上进行经营范围预登记,然后通过获得的手机验证码去工商行政登记机构办理经营范围申报,这套系统中告诉申报者哪些需要事先办理前置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哪些需要办理事后审批手续。该系统网站公告中说明: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是商事登记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本商事登记系统作为规范经营范围的描述,使商事主体在申请注册时能够准确有效的选择相应的经营范围、使各许可部门能够即时准确地掌握商事主体注册信息,实现“谁许可、谁监管”,为公众用户提供准确,方便,快捷的咨询服务系统。笔者认为长沙市政府的此商事登记行为值得在全国推广。

注册资本法定制度。注册资本法定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稳定社会信用,而这种制度的设立最终结果是基本没有产生应有的期望值,企业注册行为中大量存在虚假注册及抽逃注册资本现象,甚至滋生了一个垫资代理行业,还有一个不良好后果是事商事登记成本上升。虽然为了保障注册资本制度的执行,刑法上还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注册资本罪等罪名。而现实中,此类罪成了许多企业家头上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导致许多有商业天才者不敢设立商事主体。根据经济法及民法原理,商事主体申报注册资本应当仅是一种民商事法律行为,刑法不应当介入。20144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明确规定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这也是刑法配合本轮商事改革的需要而修订的内容。

上述商事登记制度的制订与实行多年而成效不佳,除了体制原因外,主要原因还是因为中国行政管理思维上缺乏简政放权意识,官本位权本位意识浓厚所致。中国行政网上有文章说简政放权,其实质是削减部门利益,减少行政腐败机会。

基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的需要,简政放权逻辑成了当代中国行政管理研究领域的重要内容,而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是体现政府简政放权进程的最直接行政治理行为。本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许多学者认为将产生如下后果:

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企业登记数量呈现“井喷式”成倍增长,除了反映了社会的创业激情,将会导致监管难度、广度及深度也随之大幅度增加。对西方商事发达国家的研究者认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应是宽进、严管。“宽进严管”制度与执法力量是否相匹配,如何在“服务发展”和“规范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将是今后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问题。“先照后证”“放水养鱼”“一证多址”破解了企业“注册难”的问题,而与成倍增长的企业数量不相称的是,基层工商部门的监管执法人员并没有出现增长,改革带来的创业潮和市场主体的大量增加,使得监管力量捉襟见肘,可以预见基层工商部门后续监管的压力和监管任务将更加艰巨。如果,不树立起政府简政放权的体制,和培养起相应的简政放权思维与意识,因商事主体增多而无节制的增加行政管理人员,将会违背本轮商事改革的初衷。本文研究者认为最适宜的办法是,继续建立起工商行政管理简政放权配套管理制度,加快商事法律立法进程,尽可能让市场自我调控商事行为,让行政管理尽可能少的成为影响因素。

 

结论

简政放权,这是历朝历代行政长官在努力研究的课题,其实质效果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司法制度、行政制度紧密相联,而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仅是政府简政放权过程中打开的冰山一角。为了保证商事登记制度体现出良好的政府简政放权价值,本课题研究者以为: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客观上挑战了商事登记领域的部门分割、条块分割,释放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信号,是“简政放权”的“升级版”,为了科学考核工商行政中的商事登记,建议国务院建立商事(三证合一)登记后评估机制,以最效率、最科学的方式推行商事登记制度,以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

本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启动后,也将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将会有大量的 “僵尸”企业(主要特征是被处以行政吊销而非商事主体正常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出现,出现此类企业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工商登记容易而税务注销十分困难的现实问题。税务注销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许多新设立的商事主体大部分是夫妻企业、兄弟企业、亲友企业,这些企业的财务制度欠健全,甚至没有财务制度,导致税务注销时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凭据完成税务注销,造成商事主体宁肯背负商事信用风险而不去正常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本人建议:除了商事登记制度上要体现简政放权职能上的转换外,还得建立自然人、法人税务信用体系,有必要简化小微企业税务注销简化制度,这是值得行政管理者研究的领域。试想,与其一个非正常经营而吊销的企业长期存于市场中,还不如简化税务注销手续让小微企业正常注销,这样一则可以释放出大量的企业商号资源供社会重新注册使用,还可以减少僵尸企业在社会上扰乱经营的风险。

简政放权的主要目标是要建立有限政府,虽然行政管理影响着公民及法人从生至死全过程,但是这种影响越少时,说明政府的简政放权实行得越得民心,行政效率将也会大幅度提高,这是以民主与法治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社会努力要追求的目标。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是利于企业(主要指法人)成长的简政放权之举。

中国政府以商事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的简政放权,在放权上已取得一定进展。但衡量简政放权改革的成效不能只看削减了多少审批事项,下沉了多少审批权限,而是需要从改革的顶层设计上来思考其内在行政逻辑、国家治理战略意图,以及深化这项改革的整体思路。简政放权直接目的,是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其战略意义则在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如何打破以往“放权-收权-放权”的恶性循环,充分彰显简政放权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转型的突破口的潜能[5]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国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展开与实施,中国建立起有限政府之日将为期不远,商事登记与管理制度的行政管理也将随之发生变革。
                                                  2016年3月12日

 

参考文献

[1] 蒋婧.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研究[D].西北大学.西安:2015.

[2] 滕俊斐. 商事登记改革下的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发展研究[D].南昌大学,2015.

[3] 王晓斌  深化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

[4] 艾琳,王刚.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视角解析——兼评广东省及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践[J]. 中国行政管理,2014,01:19-25.

[5] 何显明. 基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简政放权逻辑[J]. 行政管理改革,2015,07:67-71.

[6] 汪云凤. 注重制度创新 实现简政放权——上海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谈自由贸易试验区工商登记改革[J]. 工商行政管理,2014,05:67-69.

 

附录

检索报告

2016.3.01

 

 

一、本次检索输入的条件:

检索主题:商事登记制度 简政放权

检索范围:中国知网内的文献正文内容

检索年限:所有时间段中的文献

检索式A: 主题 = 商事登记制度 简政放权 (模糊匹配)  

 

 

二、检索结果统计报表:

检索式A:经筛选,您选择了38.

[1]商事登记行业企业小微律政联合创始人 特约撰稿 杨明. 商事登记简政放权:我们是受益者,也要做推动者[N]. 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05-31008.

[2]本报记者 汪国梁. 政府归位 市场发力 群众受益[N]. 安徽日报,2015-07-09001.

[3]高敬. 让小微企业铺天盖地”[N]. 中华工商时报,2015-06-02011.

[4]王军. 将简政放权落到实处——总理视察一周年之际回看内蒙古商事制度改革[J]. 工商行政管理,2015,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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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本次检索的方法和结果的自我评价:

根据检索要求,构建了确定的检索表达式,基本实现了对目标文献的查全查准.

 

 

四、检索报告执行人:

检索员:

报告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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