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服务

驰名商标用于商业营销的时代终结

作者:吴跃飞

2014-04-11   9400次
 

将驰名商标用于营销的时代,随着生效的新修改后的《商标法》之出台完全终结,商标法的这次修改,将使许多靠申报驰名商标生财的个人与代理公司失去营生门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830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451日起生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如果,违反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机关责令其整改,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在中国,人们通常都是认为,钱从来都是无所不能的,尤其是由行政权力衍生有市场属性的东西时,无一不与钱密切关联着,中国的驰名商标申报,更是如此,笔者在执业实践中更是深感中国驰名商标管理方面的混乱,就将自己在武汉大学法律本科及湘潭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本科毕业的论文主题确定为“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http://www.wuyuefei.com/NewsInfo.aspx?cid=28&nid=180  ),对中国驰名商标的申报之混乱现象有过一些研究,只是想不到本次商标法的修改来得如此彻底,但也是在本人的意料之中。

驰名商标,原本仅是只在某个商标品类别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不是国家授予给商家的荣誉称号,而许多企业将这个驰名商标作为国家荣誉来使用,导致过度营销,有误导消费者的重大嫌疑。

驰名商标,原本仅是一个具有知识产权特性的法律概念,偏偏许多商家用来作为营销资本当宝供奉,而不去认真做好产品质量与服务,重点靠所谓的“忽悠”手段哗众取宠撷取市场资源,给市场造成了混乱。

商标法的如此修改,将驰名商标究竟是什么属性作出了“市场是市场,法律是法律”的泾渭分明地厘清性回答,对于靠寄食此类资源为生财之道的群体不吝于是当头一棒,身为法治及市场经济的捍卫者应当拍手称好!

商标法的本次修改,表象上来看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其实质还是体现了新一届政府高管执政理念的转变,能保障百姓之福的政府应当是一个十分有限的政府,政府的市场之手将更是要十分有限,一切将由市场说了算,政府的主要职能只是做好公共资源的分配与管理,尽可能的为社会提供尽最大公平性的公共服务。

商标法的修改,应当有通过一片树叶窥见整片森林的意境效果。

吴跃飞律师

 2014年4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