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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到新单位后,能要求补休原单位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吗?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9-14   1261次
 

年休假分为带薪与不带薪两种,对于不带薪年休假,一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作强制性规定;对于带薪年休假,国务院颁布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依据前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订并颁布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某些地方法规或规章也对带薪年休假作了一些规定。——有了这些规定,原本是应当没有什么争议出现,但是法规也不是万能的,肯定有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法规不可能事先有太细的预见性规定,发生法规欠明确事项时,要么是立法者出台解释或释义,要么是司法者出台司法解释,要么是法律职业者根据法理进行解释。

 

 

现实中,对于带薪年休假,当职工(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跳槽至新的单位后,经常有人问律师:在原单位没有休完的年休假情形,职工希望原单位未休完的休假能在跳槽后的就职单位休,这有可能吗?这符合法规的规定吗?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是一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现碰到一件年休假的事,就是在20197月录用了几位员工,他们均是同一家单位出来的,他们在原单位工作了数年,根据原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年休假一般只能最末一个季度休。现在这几位员工前几天向我们公司提出了休年休假的书面申请,并明确要求将未在原单位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也要求补上。请问您,这几位员工的要求合法吗?如果,我们公司不同意他们的年休假要求,会有什么不良后果吗?”

 

吴律师:“您所说的这种情况,经常有人咨询。根据我们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理解,您公司不用给这类员工补休年休假。”

 

咨询者:“他们还在本次申请个休假要求中,提出要求休他们入职我们公司后的年休假要求,我们公司有义务给他们安排2019年下半年的年休假吗?”

 

吴律师:“同样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理解,您公司不宜过早给这类员工安排2019年下半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万一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未持续到阳历年底,公司到时很难扣回已支付的年休假薪酬。对于前述两点回答的理由,可以参阅我后续的相关文章。”

 

律师评析

 

劳动者跳槽至新的用人单位后,新的用人单位没有义务给这类劳动者安排其之前单位未休的带薪年休假,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资格,需要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要求;——根据这一条的理解,我们认为只要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工作满一个日历年度,就没有资格休带薪年休假。

 

第二,劳动者享有前述休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周期必须是在一个公历年度之内,即当年11日至1231日,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书面约定,一般不跨年补休;

 

第三,劳动者享有的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权利是与其劳动付出相对应的,劳动者向哪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这家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按劳动者在一个公历年度里提供的劳动时间量安排其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律师认为本条规定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相冲突,理由是认为连续在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个日历年度时才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的,在此用人单位当年度应休假天数,只按照当年在此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与前单位的工作天数和是否休假无关。

 

劳动者需要具备的带薪年休假维权正确意识是:在原单位离职时,就需向原单位提出补休带薪年休假,或要求单位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规或规章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

914日于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