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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用工,必须注意的重要事项(下;连载54)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19-09-17   11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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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不与合作社构成劳动关系,不用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现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如果农业合作社同意与合作社社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去向人社局申请购买社会保险,这会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吗?

 

社员可以与农业合作社签订劳动合同

 

社员能否与农业合作社构成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本律师的研究认为,回答是肯定的:社员可以与农业合作社构成劳动关系。因为:

 

法律并没有禁止社员与农业合作社成立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社员与农业合作社不构成劳动关系,是基于两者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合意时才不构成劳动关系,当两者形成合意构成劳动关系时,法律不应当禁止,也无权禁止两者间成立劳动关系。试想一下:如果法律禁止社员与合作社构成劳动关系,当两者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时,那么此合同的性质如何确定?难道会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认为是无效的劳动合同,那么则应当成立什么类型的用工合同?

 

当然,当社员与农业合作社之间没有形成书面劳动合同时:社员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向合作社主张其用人单位责任;当社员在合作社出工发生人身伤害时,则社员应当无资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合作社主张自己的权利,只能依据民法、侵权责任法主张权利。

 

合作社希望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时的适宜用工合同

 

当农业合作社的用工岗位不是工业、商业服务性性质时,而是普通的农业性质时,本律师的研究认为,如果合作社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想承担社会保险成本,和劳动合同法意义下的用人单位责任时,则是可以不与劳动者(含社员)成立劳动合同的,可以再根据劳动岗位性质进一步区分是适用雇佣合同,还是适用承揽合同。但是,不宜采用“劳务合同”的表述,因为从社会用工法律风险角度来看,“劳务合同”原本就定性不清,尤其是合同的鉴于条款援引法律不清楚时,这个风险更明显。

 

农业合作社能否给员工缴纳社保?

 

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人是希望通过农业合作社形式来规避社保成本,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也希望给农业合作社的员工依据《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保。——这会得到法律及现行政策的支持吗?

 

本律师研究后认为:只要农业合作社与劳动者缔结了劳动合同关系,农业合作社就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给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当地人社局不同意给农业合作社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农业合作社有必要提起行政复议或/和行政诉讼,一般可以获得良好解决。

 

律师评析

 

现时期的中国社会保险是捆绑式缴纳(基本要求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城镇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同时缴纳),这是社保费用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因素,更是农业合作社无法普遍承担社保险成本的原因。因此,本律师建议立法者、公共政策管理者:

 

第一,农民已经依法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这两险中,农民员工可以选择性缴纳;农民有土地为依托,不存在失业问题,没有必要要求农业合作社的农民员工缴纳失业保险;但是,因为农业合作社的任何工作性质均是社会生产劳动,与普通企业的劳动无任何差异,均有可能发生工伤,此时法律就应当许可合作社员工参加劳动工伤保险。——有必要修改《社会保险法》,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不应该要求五险捆绑合保,让法律赋予农民的平等、合法权利从文件里、法规条文里走出来,落实到千家万户农民的现实生产生活中。

 

第二,政府要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社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因为中国的《社会保险法》不可能根据上述观点那样快速进行修改,如果人社局支持与鼓励农业合作社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并要求给这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工伤险,这样可以解决农业合作社的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的工伤风险问题,对于保障产业农民的劳动权利、增强农村社会和谐均是有意义的事情。

 

(未完待续)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20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