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服务

现时期可能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的行业

作者:吴跃飞律师

2020-06-06   836次
 

现时期可能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的行业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这三个罪名,规定于《刑法》: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律师语: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一般是)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全国人大修订公司法

 

20131228,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将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数额要求。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公司法修改后,国务院为了配套修订后的公司法的实施——

 

国务院出台配套法规

 

国务院于201427颁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 号),明确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并且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如下27类企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商业银行;3、外资银行;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信托公司;6、财务公司;7、金融租赁公司;8、汽车金融公司;9、消费金融公司;10、货币经纪公司;11、村镇银行;12、贷款公司;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4、农村资金互助社;15、证券公司;16、期货公司;17、基金管理公司;18、保险公司;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20、外资保险公司;21、直销企业;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23、融资担保公司;24、劳务派遣企业;25、典当行;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7、小额贷款公司。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立法解释

 

公司法修订后,对一般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如果仍然适用于注册资本缴制企业,与国家的商事制度变革精神相冲突,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424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2014424开始,正式从法律上明确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及其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种行为的无罪化。但是,对国务院明确的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27类金融、保险类特殊企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仍然有适用效力,即这27类行业仍然可能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种行为的犯罪。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4.17